文件鏈接: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江門市電力建設征(占)地、拆遷和青苗補償辦法》的通知
《江門市電力建設征(占)地、拆遷和青苗補償辦法》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為有效規(guī)范我市電力建設征地拆遷和青苗補償工作,推動我市電力基礎設施建設。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fā)《廣東省電力建設若干規(guī)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03號)第十八條、《關于加快我省電網建設若干意見的通知》(粵府〔2007〕90號)第二條,明確提出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區(qū)電網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和實施細則。通過梳理相關法規(guī)政策,征求各市(區(qū))政府、相關部門以及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市決策咨詢委員會組織的專家論證和有關司法部門審核,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文件依據
本《辦法》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gu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廣東省電力建設若干規(guī)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03號)等。
三、適用范圍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qū)域內電力建設工程涉及的征(占)地、拆遷和青苗補償。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15條,主要內容為三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條至第三條):《辦法》制定的法律依據、適用范圍、組織實施。
第二部分(第四條至第十三條):根據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礎用地、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不征地的特點,明確新建、改建或擴建電力工程涉及征(占)地、拆遷和青苗補償原則、范圍、處理方法等的規(guī)定。
第三部分(第十四條至第十五條):本《辦法》未涉及事項及上級相關政策文件調整的處理原則,本《辦法》有效執(zhí)行時間。
五、施行時間
本《辦法》于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