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江門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文本解讀: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江門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JMBG2022020
關于印發(fā)《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江門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
江公積金管委會〔2022〕1號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職工:
現將《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江門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反映。
附件: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江門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2年7月4日
(咨詢電話:12329)
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江門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維護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等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門各縣(市、區(qū))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我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四條 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zhí)崛∽》抗e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自住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四)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
(五)既有住宅增設電梯;
(六)直系親屬首次購買普通住房;
(七)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九)出境定居;
(十)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個人賬戶封存滿6個月以上;
(十一)本人或直系親屬患有列入我市基本醫(yī)療保險特定病種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十二)享受我市城鄉(xiāng)居民社會最低生活保障;
(十三)發(fā)生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自然災害等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十四)其他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上級政策文件規(guī)定的。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
第五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一)至(五)項條件,本人及配偶均可申請?zhí)崛÷毠け救俗》抗e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后,可提取金額等于或超過賬戶余額的,提取時可同時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三章 提取時間及金額
第七條 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部分購房首期款且申請住房貸款的,可在簽訂購房合同后2年內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購房首期款(稅收完稅金額或成交金額較低者和貸款金額的差額)。職工購買自住住房,以自有資金全額付款且不申請住房貸款的,可在簽訂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發(fā)證日后2年內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購房總價款。
第八條 職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在相關批準文件簽發(fā)或不動產權證書發(fā)證日后2年內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在鑒定報告簽發(fā)后2年內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費用。
第九條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在還款期內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提取時間和金額按提取方式的不同分為:
(一)按年提取還貸的,首次申請?zhí)崛〗痤~不超過住房貸款發(fā)放日至提取日期間累計已還本息額及申請?zhí)崛≈掌?2個月的應還本息額,以后提取時間間隔不得少于12個月,間隔期滿后可選擇其他提取方式。如間隔期滿未提取的,可先提取不超過自上次提取后累計已還本息額,再選擇其他提取方式。
(二)按月提取還貸的,申請時住房貸款應沒有逾期,每月最高提取金額不超過還款期內每月平均應還本息額。首次提取可同時申請?zhí)崛〔怀^貸款發(fā)放日至提取日期間累計已還本息額。同一套住房第二次及其后各次申請按月提取還貸,可同時申請?zhí)崛〔怀^上次按月提取還貸終止后累計已還本息額。職工開通按月提取還貸后,可申請變更收款賬戶和按月提取金額或終止按月提取還貸。
(三)以自有資金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息的,可在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息之日起1年內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提前歸還的貸款本息總額。
(四)提前結清全部貸款本息的,可在提前結清貸款本息前或以自有資金提前結清貸款本息后1年內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應歸還的貸款本息總額或提前歸還的貸款本息總額。
同一筆住房貸款的提取人應統一提取方式。其中,償還我市住房貸款本息的,可選擇按年提取還貸、按月提取還貸、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息、提前結清全部貸款本息等4種提取方式;償還外市住房貸款本息的,可選擇按年提取還貸、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息、提前結清全部貸款本息等3種提取方式。
第十條 職工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首次申請?zhí)崛〗痤~不超過申請時每月可提取金額上限的6倍,以后提取時間間隔不得少于6個月,間隔期滿未提取的,可累計提取。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金額上限為應支付的房租。租住商品住房的,職工申請當月,其住房公積金應繳存額低于1000元的,每月可提取金額上限為500元;職工申請當月,其住房公積金應繳存額高于1000元的,每月可提取金額上限為當月應繳存額的50%。
第十一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可在《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發(fā)證日起1年內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增設電梯支付或分攤的費用。
第十二條 直系親屬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可參照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三條 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wěn)定繳存6個月以上,可辦理異地轉移接續(xù)手續(xù)。個人賬戶封存滿6個月以上,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并注銷賬戶。
第十四條 職工本人或直系親屬患有列入我市基本醫(yī)療保險特定病種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在醫(yī)療收費票據或發(fā)票開具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提取金額不超過個人繳納的醫(yī)療費用。需要繼續(xù)治療的,提取時間間隔不得少于3個月。
第十五條 職工享受我市城鄉(xiāng)居民社會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金額不超過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取時間間隔不得少于3個月。
第十六條 職工發(fā)生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自然災害等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在事件發(fā)生后1年內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根據實際情況核定。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七條 職工到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yè)務的銀行網點申請?zhí)崛∽》抗e金的,應提交本辦法規(guī)定的相關材料原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銀行網點經辦人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符合條件的,銀行網點經辦人予以受理,出具業(yè)務受理回執(zhí),并返還申請材料,送公積金中心審批。
職工在線上渠道(政務服務網、自助終端、手機客戶端等,下同)申請?zhí)崛∽》抗e金的,應按要求進行身份認證并上傳相關材料,公積金中心負責審批。
第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在收到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如因系統或數據傳輸故障無法按時作出決定的,或需聯系其他部門核實提取材料真實性的,決定時間可以適當延長,公積金中心應將情況告知職工。
第五章 提取材料
第十九條 職工申請?zhí)崛∽》抗e金的,應提供身份證和本人銀行結算賬戶(社保卡、借記卡、活期儲蓄存折)等基本材料,提取金額大于一萬元時,所提供的賬戶需為Ⅰ類銀行賬戶。
職工配偶符合本辦法提取條件的,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外,還應提供結婚證、戶口簿等婚姻狀況材料。
第二十條 除以下情形外,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yè)務的銀行網點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xù)的,可委托他人辦理,委托代理人應提供身份證及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相關材料:
(一)職工不是住房產權人,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不劃入職工本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二)辦理按月提取還貸及終止業(yè)務的;
(三)職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zhí)崛∑渥》抗e金的。
第二十一條 職工或配偶符合本辦法提取條件的,除提供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按照下列規(guī)定同時提供相關材料:
(一)支付首期房款。
1.以住房公積金支付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首期款的,提供網簽購房合同、已付房款發(fā)票。購買預售商品住房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劃入商品房預售專用賬戶,購買現售商品住房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劃入開發(fā)商指定的賬戶;
2.以住房公積金支付存量房首期款的,提供購房合同、存量房資金監(jiān)管協議,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劃入資金監(jiān)管賬戶;
3.以自有資金支付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首期款的,提供網簽購房合同、首期房款發(fā)票;
4.以自有資金支付存量房首期款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購房全額發(fā)票;
5.以自有資金支付市外購房首期款的,提供網簽購房合同、購房全額發(fā)票、放款憑證或還款計劃表。
(二)以自有資金全額購買住房,未領取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備案登記的購房合同、購房全額發(fā)票;已領取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購房全額發(fā)票。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鎮(zhèn)(鄉(xiāng))以上同意用地證明和建房的批準文件(《施工許可證》或《建筑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建房款發(fā)票。
(四)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住房不動產權證書和鎮(zhèn)(鄉(xiāng))以上同意翻建的批準文件(《施工許可證》或《建筑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或翻建后的不動產權證書、翻建費用發(fā)票。
(五)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損壞程度達到《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嚴重損壞房”、“危險房”等級或《危險房屋鑒定標準》C、D級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以及不動產權證書、修繕費用發(fā)票。
(六)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貸款信息情況表。
(七)以自有資金提前歸還部分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提前還款后的還款憑證和還款計劃表。其中提前歸還部分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免提交材料。
以住房公積金提前歸還部分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免提交材料,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劃入住房公積金貸款賬戶;已辦理按年提取還貸或按月提取還貸的,應在按年提取還貸提取間隔期滿后或按月提取還貸終止后申請。
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承辦銀行辦理貸款且已設立還款專用賬戶的,可申請以住房公積金提前歸還部分商業(yè)銀行住房貸款本息,申請時提供借款合同、最新貸款信息情況表和同意提前還款憑證,提取后住房公積金劃入還款專用賬戶;已辦理按年提取還貸或按月提取還貸的,應在按年提取還貸提取間隔期滿后或按月提取還貸終止后申請。
(八)以自有資金提前結清全部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提前還款后的還款憑證。以住房公積金提前結清全部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最新貸款信息情況表。以自有資金提前結清全部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免提交材料。
以住房公積金提前結清全部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免提交材料,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劃入住房公積金貸款賬戶;已辦理按年提取還貸或按月提取還貸的,應在按年提取還貸提取間隔期滿后或按月提取還貸終止后申請。
(九)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租金交納憑證;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我市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的產權登記信息查詢結果。
(十)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增設電梯費用憑證(單獨安裝的,提供發(fā)票;共同安裝的,提供分攤協議或分攤確認書)。
(十一)直系親屬首次購房的,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二)、(六)、(七)、(八)項規(guī)定提供材料,同時還需提供直系親屬關系材料、購房人家庭狀況材料、購房人家庭成員在我市產權登記信息查詢結果。所購住房在外市的,還需提供住房所在地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購房人家庭成員產權登記信息查詢結果。非我市戶籍的購房人,還需提供戶口所在地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購房人家庭成員產權登記信息查詢結果。
(十二)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或相關材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住房公積金賬戶已封存的,免提交材料。
(十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勞動能力鑒定部門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
(十四)出境定居的,提供戶口注銷的材料。
(十五)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住房公積金繼承權(受遺贈權)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jiān)護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監(jiān)護人應提供身份證及取得監(jiān)護權的有效法律文書。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劃入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賬戶。多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可授權公積金中心將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劃入其中一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銀行結算賬戶。
(十六)本人或直系親屬患有列入我市基本醫(yī)療保險特定病種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或享受我市基本醫(yī)療保險特定病種門診待遇的材料、醫(yī)療收費票據或發(fā)票、直系親屬關系材料。
(十七)享受我市城鄉(xiāng)居民社會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廣東省城鄉(xiāng)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十八)因事故災難造成本人人身嚴重傷害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結果、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醫(yī)療收費票據或發(fā)票;因公共衛(wèi)生事件或社會安全事件造成本人致病致殘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材料、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醫(yī)療收費票據或發(fā)票;因突發(fā)性自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本人家庭重大財產損失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事故情況材料(含核損情況)。
第二十二條 職工授權公積金中心通過電子證照共享等方式對關聯信息進行查詢、核驗、獲取的,可免提交本辦法規(guī)定的申請?zhí)崛〉南嚓P實體證照。職工通過線上渠道申請?zhí)崛∽》抗e金的,進行身份認證后,可免提交身份證件。
第六章 提取監(jiān)督
第二十三條 職工辦理按月提取還貸后,出現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或相關住房貸款本息已還清的情況,公積金中心可以主動終止按月提取還貸。
第二十四條 職工申請?zhí)崛∽》抗e金,應當按照本辦法如實申報信息并提供相關材料。對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公積金中心要記載其失信記錄,并隨個人賬戶一并轉移。
第二十五條 對一人多次變更婚姻關系購房、多人頻繁買賣同一套住房、異地購房尤其是非戶籍地非繳存地購房、非配偶或非直系親屬共同購房等申請?zhí)崛∽》抗e金的,公積金中心要嚴格審核住房消費行為和材料的真實性。非直系親屬關系購買同一套住房的,每人提取金額按產權份額計算;未明確產權份額的,每人提取金額按產權人數量平均計算。
第二十六條 公積金中心對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要記載其失信記錄,暫停其3年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資格。對已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要責令限期全額退回;對逾期仍不退回的,列為嚴重失信行為,并依法依規(guī)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機關、事業(yè)單位及國有企業(yè)繳存職工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情節(jié)嚴重的,公積金中心要向其所在單位通報。對涉嫌偽造及使用購房合同、發(fā)票、不動產權證書、結婚證等虛假證明材料的組織和個人,公積金中心要及時向公安等部門移交問題線索,嚴肅依法懲治。
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和公積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挪用住房公積金的,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職工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直系親屬包括配偶及職工本人的父母、子女。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住房是指單套住房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不含144平方米)的商品住房。
第三十一條 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除本辦法特別規(guī)定,均劃入職工本人銀行結算賬戶。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已還本息額不包括因住房貸款逾期產生的罰息。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江門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江房金字〔2018〕7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