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江門市潭江水資源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江府〔2020〕5號
JMFG2020003
各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事業(yè)單位,中直、省直駐江門有關單位:
現將《江門市潭江水資源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水利局(市河長制辦公室)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5日
江門市潭江水資源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全面推行河長制,確保潭江流域水環(huán)境保護各項目標任務順利推進,切實加強江門市潭江水資源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統(tǒng)籌管理,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江門市潭江流域水質保護條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項資金由市、縣兩級地方財政收入解繳設立。市本級和各市(區(qū))按上一年度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2‰,列入財政年度上解事項。各市(區(qū))不另單獨設立縣級潭江水資源保護專項資金專戶。
第三條專項資金管理堅持規(guī)范管理、嚴格審批、權責明確、績效優(yōu)先、公平公開、強化監(jiān)督的原則。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水利部門(河長制辦公室)職責
(一)市級水利部門(河長制辦公室):負責制訂專項資金申報指南;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執(zhí)行,對專項資金的支出進度、績效、安全性和規(guī)范性等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并進行評審、批復,審核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規(guī)性,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履行分配方案公示、向市政府報批、信息公開等手續(xù);會同市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進行結算、清算;加強對項目和專項資金的監(jiān)督與管理,及時了解項目實施、資金使用以及項目驗收等情況,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等工作。
(二)各市(區(qū))水利部門(河長制辦公室):負責轄區(qū)內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執(zhí)行,對專項資金的支出進度、績效、安全性和規(guī)范性等負責;負責轄區(qū)內專項資金的項目申報、材料審核、信息公開等工作,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規(guī)性進行審核;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做好項目資金結算、清算;加強專項資金的監(jiān)督管理,及時了解項目實施、資金使用以及項目驗收等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五條財政部門職責
(一)市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資金預算編制;將市本級應解繳的專項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及時下達專項資金;對專項資金預算執(zhí)行進行監(jiān)督,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和抽查等。
(二)各市(區(qū))財政部門:負責將本市(區(qū))應解繳的專項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按時上解市財政局;組織本市(區(qū))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加強對專項資金撥付、使用的監(jiān)管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六條項目單位職責
(一)按照項目的規(guī)模、績效目標、標準和要求組織項目實施,確保按期按質完成項目任務。
(二)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報賬憑證真實、完整。
(三)加強項目管理,提高項目實施績效,按規(guī)定做好績效自評工作。
(四)健全財務會計核算制度,按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設立專項資金收入、支出明細賬,對賬務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主動接受各級水利(河長制辦公室)、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三章 支出范圍和分配辦法
第七條專項資金重點用于潭江流域污染源整治、生態(tài)保護、水環(huán)境管理能力建設、生態(tài)保護補償、水質保護科研、宣傳等全面推行河長制實施項目。具體包括:
(一)綜合整治項目,包括清障、清違、清污、清漂、清淤等河長制專項行動,工業(yè)源、生活源、農業(yè)源污染防治以及水安全項目,水資源節(jié)約與保護項目等;
(二)生態(tài)保護、生態(tài)保護補償機制項目等;
(三)水環(huán)境管理能力建設,包括保潔、巡查、設施維修養(yǎng)護、“互聯網+河長制”系統(tǒng)建設與維護、河湖監(jiān)測監(jiān)控、河長制檢查督察等;
(四)水環(huán)境及水質保護及治理相關科研項目,包括規(guī)劃、勘察設計、科研等;
(五)市政府決定安排的其他項目。
第八條專項資金根據項目申報情況,采取集體研究、專家評審等方式進行分配,并按規(guī)定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績效評價等工作機制。
第四章 資金申報和審批
第九條市水利部門(河長制辦公室)按照市政府決策部署,結合專項資金收入預算提出年度支出預算總體計劃,研究確定二級項目資金額度,并結合項目申報和審核情況細化可執(zhí)行項目(列至具體項目單位、項目、金額),報分管市領導審批后納入年度預算。
年度預算未分配具體使用用途和方向(二級項目)的,或已分配二級項目但未細化三級項目的,由市水利部門(河長制辦公室)提出資金分配計劃(列至具體項目單位、項目、金額),按市本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報批。
第十條各市(區(qū))、市直有關單位申報的項目,須按規(guī)定由各市(區(qū))政府辦公室、市直有關單位提供項目可行性說明、項目實施計劃和資金使用計劃等相關資料,書面報送市水利部門(河長制辦公室)。
第十一條市水利部門(河長制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申報資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列明要求補充的資料清單;申報材料齊全的,審核后提出審核意見;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 資金撥付和管理
第十二條年度預算批復后,年度預算已細化到具體項目(三級項目)的,由市水利部門(河長制辦公室)提出用款申請,報市財政局辦理資金下達。年度預算未分配具體使用用途和方向(二級項目)的,或已分配二級項目但未細化三級項目的,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審批同意的資金分配計劃將資金下達各市(區(qū))財政局和市有關項目承擔單位。水利部門(河長制辦公室)配合做好專項資金劃撥工作。
第十三條安排給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資金,采取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將預算指標下達給相應的業(yè)務部門或單位;補助各市(區(qū))項目單位的,由各市(區(qū))財政部門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及時下達補助資金,加強對補助資金預算執(zhí)行的監(jiān)督和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各市(區(qū))財政部門在收到上級下達的資金文件1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指標下達給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五條項目單位要加強財務基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礎臺賬,規(guī)范財務核算工作,及時、全面、客觀反映專項資金收支情況,按要求做好財務決算。要嚴格執(zhí)行財務規(guī)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嚴格執(zhí)行財政資金使用票據管理制度。資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或招投標的,按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屬于基本建設項目的,按基本建設項目有關程序管理;專項支出形成固定資產的,應當及時辦理資產入賬和登記、移交手續(xù),并納入國有資產管理。要加強檔案資料管理,確保與專項資金申報、管理、使用相關的單據、憑證、文件、資料等按規(guī)定保管。
第十六條各級水利部門(河長制辦公室)、財政部門和項目單位要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嚴格履行資金申報、審批等程序。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或擅自改變資金用途。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未能按要求完成的,應由項目承擔單位的同級水利部門(河長制辦公室)、財政部門作出詳細的書面報告,并采取積極措施完成項目。
專項資金補助的項目竣工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向項目所在地行業(yè)主管部門或同級河長制辦公室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并提交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項目試運行報告、項目竣工驗收監(jiān)測報告、項目財務報告等材料;由項目所在地行業(yè)主管部門或同級河長制辦公室,成立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組織驗收,或委托有關機構進行項目竣工驗收。完成驗收的項目在驗收后1個月內將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報送市水利部門(河長制辦公室)、財政和行業(yè)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信息公開、監(jiān)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市水利部門(河長制辦公室)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guī)定,除涉及保密等要求不予公開外,在市水利局的門戶網站公開專項資金分配結果,監(jiān)督檢查和審計結果,接受、處理投訴情況和其他按規(guī)定應公開的信息,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jiān)督。
第十九條根據本辦法和年度申報指南的要求,項目承擔單位在規(guī)定時限內進行項目資金的申報,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項目承擔單位如有以下情況,財政部門應停止撥款或收回資金,并按財政管理有關規(guī)定處理:不按規(guī)定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計劃下達后,6個月內不動工,不向市有關部門報告的;項目建設進度緩慢,遲遲不能竣工的;不按期報送項目進度情況的。
第二十條各級水利部門(河長制辦公室)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及時發(fā)現和糾正問題,配合審計、紀委監(jiān)委部門做好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專項資金實行績效考評和項目完成結果評價。各級資金使用單位要按規(guī)定開展績效評價,市水利部門(河長制辦公室)、財政部門組織抽查,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安排、調整、撤銷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專項資金實行管理責任追究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套取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申報單位、組織或個人在專項資金申報、領取、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guī)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0年3月2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江門市潭江水資源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江府辦〔2008〕18號)同時廢止。
(咨詢電話:江門市水利局,3886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