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0日江門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是江門市十六屆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員,列席和邀請列席江門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
一、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直屬機構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二、在我市工作或居住的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和我市選出的廣東省十四屆人大代表;
三、市監(jiān)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副職負責人各1名;
四、各縣(市、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
五、出席政協(xié)江門市十四屆三次會議的委員;
六、中央、省駐江門部分單位主要負責人;
七、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副秘書長;
八、市人大常委會機關正處級以上干部;
九、投資、工作、居住或者祖籍在江門市的部分華僑和江門市榮譽市民。
如遇特殊情況,列席和邀請列席人員范圍需調整,市人大常委會授權主任會議決定后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