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鏈接:江門市公安局關于印發(fā)《涉成品油走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江門市公安局涉成品油走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試行)解讀文本
一、出臺背景
為鼓勵廣大市民積極舉報涉成品油走私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成品油走私違法犯罪,根據(jù)《廣東省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廣東省公安廳關于涉成品油走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等有關規(guī)定,經征求有關部門以及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我局出臺了《江門市公安局涉成品油走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獎勵辦法》)
二、文件依據(jù)
1.《廣東省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第24條。
2.廣東省公安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廳關于涉成品油走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公規(guī)〔2019〕5號)。
三、內容說明
《獎勵辦法》共6章、19條,主要內容包括:(一)總則。明確了本辦法制定的依據(jù)、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舉報獎勵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開展。(二)獎勵條件及標準。包括獎勵條件、獎勵原則、排除情形。(三)獎勵方式及標準。舉報線索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并予立案,按該案查獲成品油變價收入的10%以內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人民幣。除此之外,符合以下標準的,還將舉報人予以追加獎勵。其中,舉報涉成品油走私犯罪團伙線索,經查證屬實并追究刑事責任,涉案金額500萬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獎勵5至10萬元;涉案金額1000萬元以上(含)的,獎勵10至20萬元;案情特別重大、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獎勵30萬元。(四)獎勵程序。受理舉報的各市(區(qū))是各市(區(qū))公安局(分局),具體工作由各市(區(qū))公安局(分局)打私部門負責;受理舉報部門接到舉報后,要建立舉報受理檔案,妥善保管舉報人提交的證據(jù)材料;對符合獎勵條件的,由辦理案件的公安部門通知舉報人。(五)監(jiān)督及管理。對建立舉報獎勵檔案、執(zhí)行保密制度和有關法律責任進行了規(guī)定。(六)附則。要求各市(區(qū))公安局(分局)依據(jù)本辦法制定本地區(qū)涉成品油走私違法犯罪案件舉報獎勵辦法及配套工作制度,明確了施行時間和有效期。
四、施行時間
自2020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