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公通〔2017〕24號
各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直、省直駐江門有關單位:
《江門市群眾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獎勵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反映。
江門市公安局 江門市財政局
2017年3月2日
江門市群眾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發(fā)動人民群眾檢舉、揭發(fā)毒品違法犯罪,提高全社會參與禁毒斗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嚴厲打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鏟除毒害,維護我市社會治安穩(wěn)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僅適用于市本級公安機關實施獎勵。
第三條 毒品包括鴉片、海洛因、嗎啡、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K粉)、搖頭丸、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舉報破案繳獲的毒品、毒品半成品、易制毒化學品及制毒原料,依照有關毒品折算標準計算。
第四條 毒品違法犯罪線索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所列涉及毒品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與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有關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對照標準予以獎勵:
(一)舉報吸毒活動的;
(二)舉報存在吸毒問題場所、窩點的;
(三)舉報涉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毒品犯罪行為的;
(四)舉報涉嫌非法走私、販賣國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學品的;
(五)舉報涉嫌非法買賣制毒原材料或非法提供、買賣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
(六)舉報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第五條 向市公安局舉報本市范圍內毒品違法犯罪線索,我市各級公安機關根據該舉報線索偵破毒品案件,或者查獲制毒工場,繳獲毒品數量達到獎勵標準的中國公民(含港澳臺胞、華僑)或外籍人士(以下統(tǒng)稱舉報人),經申報認定可獲得相應獎金獎勵。
舉報人不包含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國家安全、武警、海關等禁毒職能部門和其他國家行政機關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活動中發(fā)現(xiàn)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工作人員,以及正在接受司法機關審查、追訴、監(jiān)管的人員。
第六條 設立市本級群眾舉報毒品違法犯罪專項獎勵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七條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線索,公安機關循線破獲相關案件的,按下列標準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以人民幣計算):
(一)舉報吸毒人員的,按查獲人員數量進行獎勵:少于5名的,每查獲1名獎勵200元。一次性查獲吸毒人員5名以上(含5名)的,獎勵以1000元為起點,每增加查獲1名吸毒人員增加獎勵100元,以此類推,每宗案件最多不超過4000元。
(二)舉報毒品犯罪的,按繳獲毒品數量分別進行獎勵:
1.繳獲毒品10克以下的,最高獎勵1000元;
2.繳獲毒品10克以上(含10克)不滿50克的,獎勵以500元為起點,每增加1克,增加獎勵50元;
3.繳獲毒品50克以上(含50克)不滿100克的,獎勵以2500元為起點,每增加1克,增加獎勵30元;
4.繳獲毒品100克以上(含100克)不滿1000克的,獎勵以4000元為起點,每增加1克,增加獎勵10元;
5.繳獲毒品1千克以上(含1千克)不滿10千克的,獎勵以15000元為起點,最高獎勵5萬元;
6.繳獲毒品10千克以上(含10千克)不滿50千克的,獎勵以5萬元為起點,最高獎勵10萬元;
7.繳獲毒品50千克以上(含50千克)的,每案獎勵20萬元。
(三)舉報制造毒品工場、窩點的,視被搗毀場點的規(guī)模大小,每查獲一個,獎勵4000至12000元。
(四)舉報非法提供、買賣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查獲1千克以下的,每案獎勵500元;1千克(含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的,按照比例,每案獎勵500元至1000元;5千克(含5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按照比例,每案獎勵1000元至2000元;10千克以上,每案獎勵3000元。
(五)舉報走私、販賣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學物品的,根據管制級別和繳獲數量進行獎勵:
1.繳獲一類管制品種的,每千克獎勵50元,每案最高獎勵10000元;
2.繳獲二類管制品種的,每千克獎勵20元,每案最高獎勵8000元;
3.繳獲三類管制品種的,每噸獎勵1000元,每案最高獎勵8000元;
4.繳獲麻黃素、羥亞胺、1-苯基-2-丙酮等制毒前體的,每千克獎勵1000元,每案最高獎勵3萬元。
(六)舉報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按每鏟除罌粟500株或大麻1000株的,獎勵500元,每案最高獎勵2萬元。
舉報販賣罌粟殼的,按每繳獲1噸獎勵1000元,每案最高獎勵3萬元。
(七)舉報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按每繳獲1千克獎勵300元,每案最高獎勵3萬元。
(八)舉報查獲容留他人吸毒的,每案獎勵500元;查獲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的,每案獎勵1000元;查獲強迫他人吸毒的,每案獎勵1500元;查獲經營性娛樂服務場所內吸毒、販毒活動的,每案獎勵1000至2000元;查獲酒店、賓館、私人會所、出租屋或者無證經營的地下娛樂場所等處所內吸毒、販毒活動的,每案獎勵500至1000元。
(九)安檢、旅檢、貨檢、郵檢及物流從業(yè)人員在查檢工作中發(fā)現(xiàn)并舉報毒品犯罪線索,協(xié)助公安機關破獲案件的,按照所繳獲毒品、涉毒物品的數量及獎勵標準,對提供毒品犯罪線索人員進行獎勵。
第八條 舉報人提供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線索,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在逃人員的,每抓獲1名獎勵1000元。提供懸賞通緝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線索的,按照相關懸賞規(guī)定獎勵。
第九條 舉報人同時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線索兩條以上的,按照標準分別獎勵。
第十條 同一舉報行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兩項以上不同獎勵標準的,可以給予累加獎勵,每案最高獎勵25萬元。
第十一條 同一毒品違法犯罪線索被多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以公安機關禁毒部門受理舉報登記的時間為準)。
同一舉報人向多個公安機關舉報同一毒品違法犯罪線索的,由破案單位進行獎勵,不得重復獎勵。
第十二條 一案獎勵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市公安局受理毒品違法犯罪舉報時,對舉報人及其聯(lián)系方式登記備案。根據群眾舉報,公安機關偵破毒品案件后,達到上述獎勵標準的,市公安局在1個月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后1個月內領取。
第十四條 接轉、受理舉報線索的單位及工作人員應當嚴守工作秘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舉報人的資料信息,確保舉報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五條 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情況的真實性負責。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獎勵經費的申請、使用管理,應符合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獎勵金的管理,并接受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的監(jiān)督。對違規(guī)發(fā)放、侵吞、挪用獎勵金,虛構情節(jié),騙取獎勵金等行為的,依法依規(gu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各市(區(qū))可參照本辦法,設立專項“群眾舉報獎勵金”,獎勵金由同級財政負責解決。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