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文本+音頻解讀:《關于規(guī)范引入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與課后服務的指導意見(試行)》的政策解讀
政策圖解:關于印發(fā)《關于規(guī)范引入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與課后服務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JMBG2024031
江教基〔2024〕15號
關于印發(fā)《關于規(guī)范引入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與課后服務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教育局,市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義務教育課后服務有關工作的通知》(教基廳函〔2023〕26號)《廣東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校內課后服務工作的通知》(粵教基函〔2021〕17號)等文件要求,進一步拓寬課后服務渠道,規(guī)范引入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與學校課后服務工作,我局制定了《關于規(guī)范引入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與課后服務的指導意見(試行)》,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江門市教育局
2024年9月29日
關于規(guī)范引入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與課后服務的指導意見(試行)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義務教育課后服務有關工作的通知》(教基廳函〔2023〕26號)《廣東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校內課后服務工作的通知》(粵教基函〔2021〕17號)等文件要求,進一步拓寬課后服務渠道,規(guī)范引入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與學校課后服務工作,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引入非學科類非公益性校外培訓機構參與義務教育校內課后服務工作,主要是開展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以及綜合實踐活動(含信息技術教育、勞動與技術教育)等培訓項目。
公益性事業(yè)單位及社會專業(yè)團體(包括學會、協(xié)會等)參與學校課后服務的,參照本指導意見實施。
二、基本原則
(一)學校主體原則。
校內課后服務的課程原則上以本校教職工為主要力量開展,嚴禁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入學校提供課后服務。本校教師可承擔的課程,原則上不得引進笫三方機構代為提供師資服務,輔導答疑、閱讀朗誦、普通體育鍛煉等課程原則上由校內教職工組織實施。本校開展的活動不能滿足部分學生發(fā)展興趣特長等特殊需要的,可引進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與。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提供的課后服務時間,按周計算,原則上不能超過本周課后服務總時長的三分之一。
(二)公益非營利原則。
引進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與課后服務的,要堅持公益性原則,所需經(jīng)費通過財政補貼和收取服務性收費、代收費相結合的方式解決。對經(jīng)濟困難家庭學生參加課后服務,應參照學生資助政策予以減免。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確定課后服務費標準,收費標準要明顯低于培訓機構在校外提供同質服務的收費標準。
(三)雙層遴選原則。
各縣(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遴選出本區(qū)域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與學校課后服務“白名單”。學校對“白名單”機構進行二次遴選,選擇培訓機構、項目課程補充學校課后服務。未經(jīng)公開遴選的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入校參與課后服務工作。
三、遴選要求
(一)具有辦學資質。
各學校引進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包含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等公益性事業(yè)單位)應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及營業(yè)執(zhí)照(或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
(二)具備從業(yè)資質。
參與學校課后服務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人員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guī)定的教師資格或具備相應職業(yè)(專業(yè))能力證明和相關專業(yè)技術規(guī)定的資格,所聘人員各類資質證書在有效期內,并持證上崗。
(三)通過課程審核。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提供的體育(或體育與健康)、藝術(或音樂、美術)學科、綜合實踐活動應具有完整的課程規(guī)劃、課程內容、適合年級和詳細的課時計劃安排。
四、規(guī)范“白名單”遴選
引入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與校內課后服務實行“白名單”管理制度,遴選周期每年一次。各縣(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要全面落實反壟斷法的有關要求和公平競爭政策制度,不應設置遴選機構數(shù)量上限。
(一)發(fā)布遴選通告。
各縣(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通過公開遴選等方式確定或調整機構名單,通過門戶網(wǎng)站、官方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向社會發(fā)布遴選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與課后服務的通告,明確機構準入條件、項目類型、服務報價上限等信息及遴選基本程序等。
(二)自主申報材料。
有意愿參與、符合資質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可向屬地教育主管部門自主申報,按要求提供機構資質、師資配備、項目內容、課程安排等相關報名材料,具體要求由屬地教育主管部門確定。
(三)組織評審工作。
各縣(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聯(lián)合相關部門成立評審小組,對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資質審核、課程與師資審核和教師入職審核,確定擬入圍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名單及項目。
(四)結果公示認定。
經(jīng)評審入圍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名單在各縣(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的門戶網(wǎng)站、官方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擬入圍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名稱、服務項目清單、服務報價等。各縣(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同時向轄區(qū)內義務教育學校發(fā)布“白名單”,并報送市教育局備案。
五、規(guī)范學校引入流程
各學校結合本校課后服務特色及學生發(fā)展需求和意愿,從各縣(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公開遴選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白名單”中,按程序招選一個或多個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課程項目,補充提供校內課后服務。學校引入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與課后服務,按以下流程遴選。
(一)發(fā)布招選公告。
由學校負責在本學校及各縣(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的公眾號等相關平臺發(fā)布招選通告。根據(jù)學生需求,綜合學校發(fā)展特色,通告內容應包括非學科機構資質、非學科培訓項目類型、數(shù)量及招選方式等事項。
(二)開展項目申報。
列入各縣(市、區(qū))課后服務“白名單”的非學科校外培訓機構,對照學校招選通告條件,自主向學校進行申報。申報的非學科機構須提供擬參與該課后服務項目的師資名單、課程規(guī)劃等資料。
(三)組織展示評議。
學校通知申報的非學科校外培訓機構進行項目集中展示。展示內容應當包括但不僅限于項目資質、項目特色、服務團隊、服務報價、服務品質、安全措施等方面。學校應邀請有關專家并按一定比例推選相關教師、學生、家長等群體代表參與展示項目評議,具體比例由各縣(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明確。
(四)公布入圍項目。
經(jīng)學校及家長委員會同意,最終確定擬入圍項目。學校對擬入圍非學科校外培訓機構及項目、服務報價等內容在學校網(wǎng)站、官方微信公眾號、校外公示欄等平臺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確定為入圍項目并由學校予以公布。
(五)簽訂服務合同。
學校與入圍的非學科校外培訓機構簽訂課后服務合同。
六、規(guī)范管理
(一)加強項目監(jiān)管。
學校須將選定的非學科校外培訓機構、服務項目、參與人員等登記造冊,學校要將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提供的課程納入國家中小學教育管理平臺課后服務“課程超市”,明確課后服務的類型、內容、時間、授課人、收費標準等信息,供學生自主選擇。
(二)加強安全監(jiān)管。
參與學校課后服務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校園安全管理(包括學生信息安全)的各項規(guī)定。學校與非學科校外培訓機構的安全管理責任應當在服務合同中做出職責劃分;對于特殊類型項目,可在服務合同文本中附加有關安全條款。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和人員要嚴格落實上級部門安全防疫要求,做好衛(wèi)生防疫安全等相關工作。
(三)加強行為監(jiān)管。
學校負責對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日常服務行為進行監(jiān)管。進校服務人員要服從學校各項管理制度要求,在校內應嚴格參照師德師風要求進行自律。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借機搞培訓、招生宣傳,不得誘導學生參與校外培訓輔導、購買相關儀器器材或課程服務產(chǎn)品等,不得帶有任何商業(yè)推廣和商業(yè)隱含元素。嚴禁引進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與學校學科類教學及非課后服務時段提供服務。
(四)加強質量監(jiān)管。
以學期為單位,由學校組織學生、家長、教師對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提供服務情況開展質量評估和滿意度測評。根據(jù)評估和測評的結果,學校、家長、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三方通過共同協(xié)商進一步優(yōu)化服務內容與標準,不斷提升課后服務質量。
七、建立評估與退出機制
各縣(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建立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與課后服務的評估退出機制,對出現(xiàn)服務水平低下、惡意在校招攬生源、不按規(guī)定提供服務、擾亂學校教育教學和招生秩序等問題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列入禁止進入學校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對學校課后服務項目應根據(jù)滿意度測評,每學期實行淘汰制,淘汰比例由各縣(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根據(jù)實際情況制定。
凡入校提供服務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人員存在提供虛假學歷證明或職業(yè)(專業(yè))能力證明、不具備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條件、影響學校正常秩序等不良行為、考核未達到要求或綜合滿意度未達合同約定比例等情況之一,學校可提出更換服務人員直至終止合作。
在學校引入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課后服務的過程中,凡出現(xiàn)以下情況之一的,學校可終止與相應機構的合作,并將相關情況及材料報屬地教育主管部門。各縣(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將該機構移除“白名單”,并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布。
1.提供虛假資質證明;
2.服務過程中出現(xiàn)較大管理過失;
3.擅自變動服務內容、降低服務標準,服務質量、內容與承諾明顯不符;
4.同一學校要求更換派出人員超過3次,仍未能達到合同質量要求;
5.上年度不按時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或被主管部門處以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6.把課后服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7.機構或其人員無法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及被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
8.機構因自身經(jīng)營原因,人員、專業(yè)技術或服務設施已不能滿足服務要求;
9.經(jīng)評估滿意度測評低于80%。
八、其他規(guī)定
本指導意見由江門市教育局負責解釋。本指導意見自2024年11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實施過程中所涉及內容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政策文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聯(lián)系方式】
聯(lián)系地址: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qū)建設二路127號江門市教育局
聯(lián)系科室:江門市教育局基礎教育與信息化科
聯(lián)系電話:0750-3503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