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土地調查條例》第三十二條,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
(2)提供虛假調查資料的。
(3)拒絕提供調查資料的。
(4)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的。
答:根據《土地調查條例》第三十二條,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
(2)提供虛假調查資料的。
(3)拒絕提供調查資料的。
(4)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