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不動產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不動產登記簿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永久保存。”
2.《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不動產登記資料包括:(一)不動產登記簿等不動產登記結果;(二)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包括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材料、不動產權屬來源、登記原因、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動產登記機構審核材料。不動產登記資料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管理。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建立不動產登記資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設符合不動產登記資料安全保護標準的不動產登記資料存放場所。不動產登記資料中屬于歸檔范圍的,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歸檔管理,具體辦法由自然資源部會同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3.綜合上述條例細則,權利人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提交的原始資料應由不動產機構管理并永久保存,不可退回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