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應該符合以下要求:第一,屬于政府職責范圍。如果政府購買了不屬于自身職責范圍的事項,那就是政府的越位。第二,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如果某項服務可以通過市場競爭機制在多家服務機構中擇優(yōu)確定服務供應商承擔,而且比政府自己直接提供服務效率更高,即應當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第三,屬于服務事項。服務概念有其特定內涵,不應作泛化理解。政府購買服務所使用的服務概念,與《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所使用的服務概念一致,與貨物和工程有本質區(qū)別,不能混為一談。因此,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應當是屬于政府職責范圍、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重點是有預算安排的公共服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