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印章使用的審批、登記、備案、移交制度。印章應當由專人保管,保管人由村民委員會提名,并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后確定。印章使用審批和印章保管應當分開,使用印章應當做好記錄。涉及貸款、承包、對外簽訂合同等重大問題需要使用印章時,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經討論同意并經村民委員會主任簽字后方可使用。對違反印章使用管理規(guī)定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違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村民委員會的印章,由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負責制發(fā),并報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備案。換屆選舉工作結束后,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十日內向本屆村民委員會移交印章。拒不移交村民委員會印章的,由制發(fā)機關負責追繳,并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