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fā)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注意,施工總承包單位要承擔欠薪清償責任。
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fā)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注意,施工總承包單位要承擔欠薪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