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職工婚假變化
2016年1月1日前: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假期為: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2016年1月1日后:
晚婚假取消,只剩婚假3天。
依據:《廣東省企業(yè)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職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三天,……。”
原規(guī)定晚婚的增加10天,因2016年1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刪除了關于晚婚的規(guī)定,因此,晚婚假也相應取消。
二、職工產假變化
2016年1月1日前
產婦:
一孩:98天女職工生育產假+35天獨生子女假(一胎產后可申請)=133天(晚育的增加15天,難產的增加30天);
單獨二孩:98天女職工生育產假(難產的增加30天);
丈夫:陪產假10天
2016年1月1日后
產婦:
一孩或二孩:98天女職工生育產假+30天合法生育獎勵假=128天(難產的增加30天);
丈夫:陪產假15天
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七條第一款:“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第六條:“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如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產假三十天。……”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guī)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天數,按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順產的,98天;難產的,增加30天;……”
(備注:關于難產假,從優(yōu)執(zhí)行《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guī)定》的規(guī)定,即難產的增加30天。)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