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4日,江門市僑務局通過江門市政府門戶網(wǎng)站發(fā)布公告,對《江門市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至2024年3月13日(征求意見截止時間),共征集了1條意見和建議,現(xiàn)將意見建議的內容和采納情況反饋如下:
序號 | 意見和建議 | 意見采納情況 |
1 | 第四條:申請之日前兩年內,在境內連續(xù)居住滿3個月,或者連續(xù)6個月內累計居住滿90天。建議修改為:申請之日前兩年內,在境內連續(xù)居住滿3個月,或者連續(xù)6個月內累計居住滿60天。 | 經(jīng)向市民了解,其希望在本細則中能縮短在境內居住的時長,已向市民解釋,由于《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廣東省公安廳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辦法》(粵僑辦〔2020〕4號)規(guī)定:申請之日前兩年內,在境內連續(xù)居住滿3個月,或者連續(xù)6個月內累計居住滿90天。根據(jù)“下位法服從上位法”原則,我市的實施細則不能違反省的實施辦法,故不采納該建議。市民表示了解,對意見采納情況無異議。 |
江門市僑務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