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江門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不得超過十日;大型活動可以申請延期,延期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日。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期滿后三日內拆除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并恢復原狀。按照第四十二條 設置人未在設置期限屆滿后三日內拆除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答:江門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不得超過十日;大型活動可以申請延期,延期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日。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期滿后三日內拆除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并恢復原狀。按照第四十二條 設置人未在設置期限屆滿后三日內拆除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