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三項 禁止在樹木和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和懸掛重物,攀、折、釘、栓樹木,采摘花草,踐踏地被,丟棄廢棄物等行為。按照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三項規(guī)定的,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并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答:《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三項 禁止在樹木和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和懸掛重物,攀、折、釘、栓樹木,采摘花草,踐踏地被,丟棄廢棄物等行為。按照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三項規(guī)定的,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并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