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審查你單位于2024年9月24日向本機關提交的江門市河排林場第二工區(qū)第五林班440785041002000500006、440785041002000500007、440785041002000500017、440785041002000500018、440785041002000500019、440785041002000500020小班(地塊)商品林采伐 行政許可申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條件和標準,本機關作出下列決定: 同意林木采伐申請;請嚴格按照采伐證要求進行采伐作業(yè)。 江門市采字〔2024〕32號〔行政許可文件〕將于本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f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