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審查你單位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機關(guān)提交的江門市河排林場第二工區(qū)第一林班440785041002000100008、440785041002000100009、440785041002000100010、440785041002000100011、440785041002000100013、440785041002000100014、440785041002000100015、440785041002000100016小班(地塊)商品林采伐 行政許可申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條件和標準,本機關(guān)作出下列決定: 同意林木采伐申請;請嚴格按照采伐證要求進行采伐作業(yè)。 江門市采字〔2024〕8號〔行政許可文件〕將于本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頒發(f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