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審查你單位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機關(guān)提交的江門市西坑林場石龍水工區(qū)第三林班440785042002000300001、440785042002000300004、440785042002000300005、440785042002000300007小班(地塊)商品林采伐 行政許可申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條件和標準,本機關(guān)作出下列決定: 同意林木采伐申請;請嚴格按照采伐證要求進行采伐作業(yè)。 江門市采字〔2024〕6號〔行政許可文件〕將于本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頒發(f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