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以及《廣東省林業(yè)局關于全部下放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和森林經營單位修筑直接為林業(yè)生產服務工程設施占用林地審批權限的通知》(粵林函〔2019〕132號)第一條規(guī)定,批復如下: 一、同意鶴山市抽水蓄能電站地質探洞工程項目臨時使用鶴山市鶴城鎮(zhèn)城西村崗葉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林地共0.6244公頃。 二、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三、臨時占用林地的期限為兩年,期間不得破壞周邊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在臨時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滿后,必須恢復林地的林業(yè)生產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