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門市林業(yè)局
(一)行政執(zhí)法職權(quán)依據(jù)
類別 |
名稱 |
頒布機關(guān)及施行時間 |
法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
2.《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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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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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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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 |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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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瀕危野生動物植物種國際貿(mào)易公約》及有關(guān)決定、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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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guī)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
國務院頒布,自2000年1月29日起施行 |
2.《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qū)管理辦法》 |
1985年6月21日經(jīng)國務院批準,林業(yè)部發(fā)布,自1985年7月6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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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 |
1987年8月25日經(jīng)國務院批準,林業(yè)部發(fā)布,自1987年9月1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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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
1992年2月12日經(jīng)國務院批準,林業(yè)部發(fā)布,自1992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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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qū)條例》 |
國務院頒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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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
國務院頒布,自1997年1月29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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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
國務院頒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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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 |
國務院頒布,自1989年12月18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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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植物檢疫條例》 |
國務院頒布,自1983年1月3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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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森林防火條例》 |
國務院頒布,自1988年3月15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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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退耕還林條例》 |
國務院頒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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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國務院關(guān)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 |
國務院頒布,自1982年2月27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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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
國務院頒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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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決定 |
1.《國務院關(guān)于第三批取消和調(diào)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
國務院2004年5月19日 |
部門規(guī)章 |
1.《林木林地權(quán)屬爭議處理辦法》 |
國家林業(yè)局頒布,自1996年10月14日起施行 |
2.《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yè)部分) |
國家林業(yè)局頒布,自1994年7月26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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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森林公園管理辦法》 |
國家林業(yè)局頒布,自1994年1月22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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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 |
國家林業(yè)局頒布,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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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森林資源資產(chǎn)產(chǎn)權(quán)變動有關(guān)問題的規(guī)范意見》(試行) |
林業(yè)部、國家國有資產(chǎn)管理局頒布,自1995年11月10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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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財政部、國家林業(yè)局聯(lián)合頒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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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宣定點加工企業(yè)審批管理辦法》 |
國家林業(yè)局第18號令頒布,自2005年9月23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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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
國家林業(yè)局第17號令頒布,自2005年9月23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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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林業(yè)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 |
林業(yè)部頒布,自 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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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
1.林業(yè)部關(guān)于實行<特許獵捕證>有關(guān)問題的通知 |
林護字[1989]353號 |
2.關(guān)于引進種子、種苗、種畜(禽)業(yè)務(贈送、交換)審批管理問題的通知 |
(粵農(nóng)委[1993]0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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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關(guān)于審批進口種子苗木有關(guān)事宜的通知 |
(廳場字[1998] 4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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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國家林業(yè)局關(guān)于實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證有關(guān)問題的通知 |
林護發(fā)〔2001〕5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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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國家林業(yè)局關(guān)于實行《林木種子生產(chǎn)許可證》與《林木種子經(jīng)營許可證》制度的通知 |
林場發(fā)〔2001〕1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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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林業(yè)部關(guān)于印發(fā)《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
林策字〔1991〕 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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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林業(yè)部關(guān)于實行《特許捕獵證》有關(guān)問題的通知 |
林護字〔1989〕3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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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國家林業(yè)局關(guān)于加強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管理的通知 |
林護發(fā)〔2001〕3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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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地方性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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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 |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頒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
2.《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 |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頒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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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 |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頒布,自1998年10月18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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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廣東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 |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頒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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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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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廣東省森林防火管理規(guī)定》 |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頒布,自1995年11月2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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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政府規(gu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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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廣東省森林病蟲害防治實施辦法》 |
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自1991年6月25日起施行 |
2.《廣東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qū)管理實施細則》 |
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自1986年7月19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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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廣東省木材運輸監(jiān)督檢查辦法》 |
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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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廣東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 |
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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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三輪行政審批事項調(diào)整目錄(第一批)》 |
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第87號令頒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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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三輪行政審批事項調(diào)整目錄(第二批)》 |
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第106號令頒布,自2006年4月2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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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廣東省第一批擴大縣級政府管理權(quán)限事項目錄》 |
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第96號令頒布,自2005年5月26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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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 |
1. 廣東省人民政府《轉(zhuǎn)發(fā)國務院批轉(zhuǎn)國家林業(yè)局關(guān)于各地區(qū)“十一五”期間年森林采伐限額審核意見的通知》 |
(粵府[2006]26號) |
2.《廣東省生態(tài)公益林建設和效益補償辦法實施意見》 |
粵府函〔2000〕110號批復同意,省林業(yè)局、省財政廳印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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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廣東省森林林木林地權(quán)屬爭議調(diào)解處理辦法》 |
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
(二)行政執(zhí)法職權(quán)界定結(jié)果
表一:行政處罰一覽表
序號 |
行 政 違 法 行 為 |
處 罰 種 類 |
依 據(jù) |
備注 |
1 |
盜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
責令補種;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罰款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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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濫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
責令補種;罰款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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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 |
沒收違法買賣的證件、文件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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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買賣木材運輸證件 |
沒收違法買賣的證件、文件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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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買賣林木、木材批準出口文件 |
沒收違法買賣的證件、文件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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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買賣林木、木材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
沒收違法買賣的證件、文件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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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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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違反《森林法》規(guī)定,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樹木,可以處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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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違反《森林法》規(guī)定,毀林采種或者違反操作技術(shù)規(guī)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樹木,可以處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第二、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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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擅自開墾林地 |
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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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nèi)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 |
依法賠償損失;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樹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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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按規(guī)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 |
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罰款;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罰款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五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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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擅自在林區(qū)經(jīng)營(含加工)木材 |
沒收非法經(jīng)營的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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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
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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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 |
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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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 |
沒收非法運輸?shù)哪静模瑢ω浿骺梢圆⑻幜P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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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運輸?shù)哪静臄?shù)量超出木材運輸證所準運的運輸數(shù)量 |
沒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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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運輸?shù)哪静臉浞N、材種、規(guī)格與木材運輸證規(guī)定不符又無正當理由的 |
沒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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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使用偽造、涂改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 |
沒收非法運輸?shù)哪静模⑻幜P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 |
|
20 |
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的 |
沒收運費,并處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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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擅自將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改變?yōu)槠渌址N |
收回經(jīng)營者所獲取的森林生態(tài)效益補償,并處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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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 |
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非法所得,處以罰款。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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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狩獵證規(guī)定獵捕野生動物 |
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并可以沒收獵捕工具,吊銷狩獵證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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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在自然保護區(qū)、禁獵區(qū)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 |
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罰款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四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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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偽造、倒賣、轉(zhuǎn)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 |
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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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guī)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
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有采集證的,并可以吊銷采集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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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非法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
沒收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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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偽造、倒賣、轉(zhuǎn)讓采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guān)批準文件、標簽 |
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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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nèi)采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未經(jīng)批準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 |
沒收所采集、收購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資料,可以并處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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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在自然保護區(qū)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 |
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以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qū)條例》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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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拒絕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guān)自然保護區(qū)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 |
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qū)條例》第三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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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
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并處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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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非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chǎn)品 |
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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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取得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或者超越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規(guī)定范圍馴養(yǎng)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
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可以并處沒收野生動物、吊銷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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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外國人未經(jīng)批準在中國境內(nèi)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標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 |
沒收考察、拍攝的資料以及所獲標本,可以并處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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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假冒授權(quán)品種 |
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并處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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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銷售授權(quán)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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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森林防火期內(nèi)、在野外吸煙、隨意用火但未造成損失 |
罰款或者警告 |
《森林防火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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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違反規(guī)定擅自進入林區(qū) |
罰款或者警告 |
《森林防火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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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違反規(guī)定使用機動車輛和機械設備 |
罰款或者警告 |
《森林防火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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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有森林火災隱患,經(jīng)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yè)主管部門通知不加消除 |
罰款或者警告 |
《森林防火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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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不服從撲火指揮機構(gòu)的指揮或者延誤撲火時機,影響撲火救災 |
罰款或者警告 |
《森林防火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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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過失引起森林火災,尚未造成重大損失 |
責令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可以并處罰款 |
《森林防火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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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助資金和糧食 |
責令退回所冒領的補助資金和糧食,處以罰款 |
《退耕還林條例》第五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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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銷售、供應未經(jīng)檢驗合格的種苗或者未附具標簽、質(zhì)量檢驗合格證、檢疫合格證的種苗 |
罰款 |
《退耕還林條例》第六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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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破壞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qū)內(nèi)植被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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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營利性治沙活動造成土地沙化加重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并處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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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不按照治理方案進行治理、經(jīng)驗收營利性沙化治理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繼續(xù)治理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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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未經(jīng)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圍內(nèi)從事治理或者開發(fā)利用活動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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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生產(chǎn)、經(jīng)營假、劣種子 |
責令停止生產(chǎn)、經(jīng)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chǎn)許可證、種子經(jīng)營許可證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并處以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五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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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未取得種子生產(chǎn)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chǎn)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chǎn)許可證的規(guī)定生產(chǎn)種子 |
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chǎn)許可證、經(jīng)營許可證,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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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未取得種子經(jīng)營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經(jīng)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經(jīng)營許可證的規(guī)定經(jīng)營種子 |
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chǎn)許可證、經(jīng)營許可證,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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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國內(nèi)銷售 |
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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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從境外引進農(nóng)作物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在國內(nèi)作商品種子銷售 |
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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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未經(jīng)批準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zhì)資源 |
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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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經(jīng)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 |
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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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經(jīng)營的種子沒有標簽或者標簽內(nèi)容不符合規(guī)定 |
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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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偽造、涂改標簽或者試驗、檢驗數(shù)據(jù) |
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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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未按規(guī)定制作、保存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檔案 |
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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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種子經(jīng)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gòu)未按規(guī)定備案 |
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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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經(jīng)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jīng)審定通過的種子 |
責令停止種子的經(jīng)營、推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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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zhì)林內(nèi)和劣質(zhì)母樹上采種 |
責令停止采種行為,沒收所采種子,并處以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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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違法收購林木種子 |
沒收所收購的種子,并處以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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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違法在種子生產(chǎn)基地進行病蟲害接種試驗 |
責令停止試驗,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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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無證從產(chǎn)地運出木材及其產(chǎn)品、毛竹及其半成品運輸木材 |
扣留其運輸工具,沒收產(chǎn)品,接受處理后,歸還運輸工具 |
《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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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無證經(jīng)營、加工木材及其半成品 |
予以取締,并處罰款 |
《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
|
67 |
非法獵捕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
沒收獵捕工具,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
《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 |
|
68 |
非法加工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chǎn)品 |
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
《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
|
69 |
食用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chǎn)品 |
處以罰款 |
《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
|
70 |
非法出售、收購、宰殺、運輸、攜帶、貯存和郵寄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chǎn)品 |
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
《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
|
71 |
為非法捕殺、捕撈、宰殺、收購、出售、加工、利用、儲存、運輸、攜帶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chǎn)品提供工具或者場所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
《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
|
72 |
未經(jīng)核定年度經(jīng)營限額指標或者超過年度限額指標經(jīng)營利用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chǎn)品或者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chǎn)品 |
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
《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
73 |
擅自建立野生動物狩獵場 |
責令其限期撤銷,罰款 |
《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
|
74 |
擅自建立野生動物專業(yè)交易市場 |
責令其限期撤銷,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
《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
|
75 |
未取得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或者超越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規(guī)定范圍馴養(yǎng)繁殖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三有保護野生動物 |
沒收違法所得,處罰款。可以并處沒收野生動物,吊銷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 |
《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
|
76 |
偽造、變造、涂改林木、林地權(quán)屬憑證 |
收繳其偽造、變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權(quán)屬憑證,罰款 |
1 、《林木林地權(quán)屬爭議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2 、《廣東省森林林木林地權(quán)屬爭議調(diào)解處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
|
77 |
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 |
沒收其所運木材,可對貨主并處以罰款,對承運單位或個人處以罰款 |
《廣東省木材運輸監(jiān)督檢查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
|
78 |
所運木材的數(shù)量與木材運輸證記載不符 |
沒收其超過檢尺允許材積誤差 1% 以外部分的木材;樹種、材種、規(guī)格與木材運輸證記載不符的,沒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 |
《廣東省木材運輸監(jiān)督檢查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
|
79 |
重復使用木材運輸證 |
沒收所運木材,并對貨主處以罰款 |
《廣東省木材運輸監(jiān)督檢查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
|
80 |
使用偽造、涂改運輸證運輸木材和藏匿、偽裝偷運、強行沖卡逃避木材檢查站檢查 |
除沒收所運木材外,對貨主處以罰款 |
《廣東省木材運輸監(jiān)督檢查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 |
|
81 |
擅自圍(開)墾、填埋濕地的 |
責令停止破壞濕地的行為,限期恢復原狀,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
|
82 |
擅自在濕地范圍內(nèi)挖塘、采砂、取土、燒荒的 |
責令停止破壞濕地的行為,限期恢復原狀,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條第一款第(二)項 |
|
83 |
擅自排放濕地水資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設施的 |
責令停止破壞濕地的行為,限期恢復原狀,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 |
|
84 |
非法占用、征用重點濕地的 |
責令停止破壞濕地的行為,限期恢復原狀,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 |
|
85 |
開墾、占用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名錄以及位于自然保護區(qū)內(nèi)的天然濕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 |
責令停止破壞濕地的行為,限期恢復原狀,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 |
|
86 |
擅自移植、采伐、采摘紅樹林的 |
責令停止破壞濕地的行為,限期恢復原狀,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 |
|
87 |
當事人擅自轉(zhuǎn)讓、租賃、承包,或以有爭議的林木、林地作價入股的 |
沒收違法所得 |
《廣東省森林林木林地權(quán)屬爭議調(diào)解處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
88 |
當事人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建設以及造林、采種、采脂、采枝葉等生產(chǎn)性活動的 |
沒收違法所得,致使森林、林木或林地受到毀壞的,依照《森林法》有關(guān)毀林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擅自采伐有爭議林木的,依照《森林法》有關(guān)濫伐林木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
《廣東省森林林木林地權(quán)屬爭議調(diào)解處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
|
89 |
當事人擅自在有爭議的林地上造林的 |
警告,并責令其限期遷移所造林木 |
《廣東省森林林木林地權(quán)屬爭議調(diào)解處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 |
|
90 |
當事人偽造、變造、涂改有關(guān)森林、林木和林地權(quán)屬材料的 |
罰款 |
《廣東省森林林木林地權(quán)屬爭議調(diào)解處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
|
91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未依照規(guī)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2.偽造、涂改、買賣、轉(zhuǎn)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3.未依照規(guī)定調(diào)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chǎn)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chǎn)品的; 4.違反規(guī)定,擅自開拆森林植物及其產(chǎn)品的包裝,調(diào)換森林植物及其產(chǎn)品,或者擅自改變森林植物及其產(chǎn)品的規(guī)定用途的; 5.違反規(guī)定,引起疫情擴散的。 |
責令糾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1.《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 2.《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yè)部分)》第三十條; 3.《廣東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 |
|
92 |
擅自移動或毀壞林業(yè)服務標志的 |
責令限期恢復原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 |
|
93 |
國有土地使用權(quán)人和農(nóng)民集體所有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quán)人為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嚴重沙化的 |
責令限期整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條 |
|
注:以上內(nèi)容以具體法律法規(guī)內(nèi)容為準
表二:行政許可一覽表
序號 |
許 可 項 目 |
辦 理 時 限 |
依 據(jù) |
備 注 |
1 |
獵捕三有保護野生動物 核發(fā)狩獵證 |
3個工作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
辦理時限為部門承諾,并在全市行政審批電子監(jiān)察系統(tǒng)實行公開
|
2 |
馴養(yǎng)繁殖三有保護野生動物 |
3個工作日 |
1.《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
|
3 |
從省外引進三有保護野生動物 |
3個工作日 |
1、《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
|
4 |
收購、出售、運輸、攜帶、郵寄、加工、利用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chǎn)品 |
3個工作日 |
1、《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
|
5 |
運輸、攜帶、郵寄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chǎn)品出縣境 |
3個工作日 |
1、《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
|
6 |
市屬國有林業(yè)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其他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采伐林木許可證核發(fā) |
20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
|
7 |
木材經(jīng)營許可證審批 |
20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2.《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
|
8 |
廣東省木材運輸證核發(fā) |
3個工作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3.《廣東省木材運輸監(jiān)督辦法》第四條 |
辦理時限為部門承諾,并在全市行政審批電子監(jiān)察系統(tǒng)實行公開 |
9 |
主要林木良種種子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 |
15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六條 |
|
10 |
在生態(tài)公益林區(qū)內(nèi)開展旅游和其它經(jīng)營活動審批 |
15個工作日 |
《廣東省生態(tài)公益林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辦法》(省政府1998年11月17日發(fā) 布,2002年6月依據(jù)省政府第75號令修訂)第十六條 |
|
11 |
森林防火期生產(chǎn)用火許可證 |
20日 |
1.《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五條 2.1989年廣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制訂《廣東省野外火源管理十項規(guī)定》第四項 |
執(zhí)法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
12 |
森林植物檢疫 |
15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二條 2、《植物檢疫條例》第三條 |
審批 部門承諾辦理時限為7日,并在全市行政審批電子監(jiān)察系統(tǒng)實行公開 |
注:以上內(nèi)容以具體法律法規(guī)內(nèi)容為準
表三:行政強制措施一覽表
序號 |
行政強制對象及措施 |
依據(jù)(印發(fā)機關(guān)、時間、條款項內(nèi)容) |
備注 |
1 |
對象:無證經(jīng)營、加工木材的, 措施:予以取締 |
《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
|
2 |
對象:無證運輸木材的
措施:暫扣無證運輸?shù)哪静摹?span>運輸工具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 2.《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
|
3 |
對象:檢查涉嫌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組織和個人
措施:
1、詢問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人和責任人;
2、檢查收購、出售、加工、利用、經(jīng)營、儲存、運輸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chǎn)品的場所和運輸工具;
3、扣留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行為所使用的物品和運輸工具;
4、查閱、復制、封存、扣留有關(guān)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的合同、發(fā)票、帳冊、單據(jù)、記錄、信件和有關(guān)資料 |
《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 |
|
4 |
對象:對非法運輸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chǎn)品的
措施:扣留非法運輸?shù)谋Wo野生動物及其產(chǎn)品 |
《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 |
|
5 |
對象:違反規(guī)定調(diào)運的森林植物及產(chǎn)品的 措施: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 |
1、《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 2、《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yè)部分)》第三十條 |
|
注:以上內(nèi)容以具體法律法規(guī)內(nèi)容為準
表五:行政裁決一覽表
序號 |
裁決事項 |
依 據(jù) |
備注 |
1 |
林權(quán)爭議處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七條 2.《林木林地權(quán)屬爭議處理辦法》 3.《關(guān)于調(diào)處山林糾紛的若干規(guī)定》《廣東省森林林木林地權(quán)權(quán)屬爭議調(diào)解處理辦法》 |
政府決定 |
2 |
農(nóng)村林地承包經(jīng)營爭議的處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一條 |
|
注:以上內(nèi)容以具體法律法規(guī)內(nèi)容為準
表六:行政給付一覽表
序號 |
給付項目 |
依 據(jù) |
備注 |
1 |
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犧牲給予醫(yī)療、撫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一條 2.《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六條 |
|
注:以上內(nèi)容以具體法律法規(guī)內(nèi)容為準
表七: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序號 |
行政行為 |
依 據(jù) |
備注 |
1 |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quán)或使用權(quán)確認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條 3.《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第五條 |
政府確認,林業(yè)局辦理 |
2 |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quán)或使用權(quán)變更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
|
3 |
督促采伐者按規(guī)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五條 |
|
4 |
定期發(fā)布長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蟲害預報和提出防治方案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2.《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第十條 |
|
5 |
下達責任單位造林綠化任務書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2.《廣東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第九條 |
政府綠化委下達任務書 |
6 |
責令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林業(yè)服務標志者限期恢復原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 |
|
7 |
規(guī)定全市范圍內(nèi)禁獵區(qū)和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 |
市政府或市林業(yè)局規(guī)定 |
8 |
對特許證的單位和個人的捕獵作業(yè)完成后對捕獵作業(yè)進行查驗,監(jiān)督檢查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活動,報告監(jiān)督檢查結(jié)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四條 |
|
9 |
組織狩獵者有計劃的開展狩獵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
|
10 |
對野生動物或者其產(chǎn)品的經(jīng)營利用建立檢查監(jiān)督制度。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
2.《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五條 |
|
11 |
監(jiān)督、檢查、管理主管的自然保護區(qū) |
1.《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qū)管理辦法》第四條
2.《廣東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qū)實施細則》第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qū)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
|
12 |
野生動物種類鑒定單位的確定 |
《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六條 |
|
13 |
簽發(fā)森林、林木采伐作業(yè)質(zhì)量驗收證明,制定驗收證明格式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
|
14 |
市級森林公園的建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經(jīng)營范圍)審批 |
1.《森林公園管理辦法》第八、九條 |
按一般業(yè)務管理 |
15 |
調(diào)整市級生態(tài)公益林小班、面積審批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八條 2.《廣東省生態(tài)公益林建設和效益補償辦法實施意見》(粵府函[2000]110號批復同意,省林業(yè)局、省財政廳印發(fā)) 3.《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三輪行政審批事項調(diào)整目錄》(第二批)省政府第106號令 |
按一般業(yè)務管理 |
16 |
馴養(yǎng)繁殖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審批 |
《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
按一般業(yè)務管理 |
17 |
種子公司和從事種子進出口業(yè)務的公司的種子經(jīng)營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六條 2.《國家林業(yè)局關(guān)于實行〈林木種子生產(chǎn)許可證〉與〈林木種子經(jīng)營許可證〉(以下簡稱“兩證”)制度的通知》(林場發(fā)[2001]105號) 3.《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三輪行政審批事項調(diào)整目錄》(第二批)省政府第106號令 |
按一般業(yè)務管理 |
18 |
市(地)級自然保護區(qū)的設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qū)條例》第十二條
2.《廣東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qū)管理實施細則》第五條
3.《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三輪行政審批事項調(diào)整目錄》(第一批)省政府第87號令 |
市(地)林業(yè)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
19 |
變更市(地)級林地保護利用總體規(guī)劃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 2.《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第六條 3.《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三輪行政審批事項調(diào)整目錄》(第一批)省政府第87號令 |
按一般業(yè)務管理 |
20 |
對經(jīng)營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九條 |
|
21 |
對與違法行為有關(guān)的場所、物品進行勘驗、檢查 |
《林業(yè)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 |
|
22 |
森林生態(tài)效益補償金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八條 2.《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第七條 3.《廣東省生態(tài)公益林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辦法》第七條 |
財政支付 |
23 |
撲火經(jīng)費支付 |
《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七條 |
同上 |
24 |
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nóng)作物或者其他損失補償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條 |
同上 |
25 |
為選育林木良種建立測定林、試驗林、優(yōu)樹收集區(qū)、基因庫補償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十三條 |
同上 |
26 |
防沙治沙補助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三條 |
同上 |
27 |
將治理后的沙化土地劃為自然保護區(qū)或者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qū)補償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五條 |
同上 |
28 |
造林、育林、護林、生態(tài)公益林建設和林業(yè)科技教育資金 |
《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第七條、二十二條 |
同上 |
29 |
全市濕地保護規(guī)劃 |
《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第六條 |
市林業(yè)局提出,市政府批準 |
30 |
定期展開對濕地的調(diào)查,建立濕地管理檔案制度和濕地保護管理的信息交流制度 |
《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第八條 |
|
31 |
組織協(xié)調(diào)濕地保護工作 |
《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第五條 |
|
32 |
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nèi)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 責令補種樹木;違法者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的,由林業(yè)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四條 |
|
3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個人; 1、發(fā)生森林病蟲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的; 2、隱瞞或虛報森林病蟲害情況 ,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 3、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種子、苗木或繁殖材料育苗造林的。 責令限期除治,不除治者,代為除治,費用由被責令除治的單位、個人承擔 |
1、《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 2、《廣東省森林病蟲害防治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
|
34 |
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在七日內(nèi)作出處理決定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2 、《林業(yè)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 |
|
35 |
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和個人在生產(chǎn)期間或者調(diào)運之前進行產(chǎn)地檢疫,檢疫合格的,發(fā)給《產(chǎn)地檢疫合格證》,對檢疫不合格的,發(fā)給《檢疫處理通知單》 |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yè)部分)》第十二條 |
|
36 |
按規(guī)定必須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chǎn)品經(jīng)檢疫發(fā)現(xiàn)有植檢疫對象、但能徹底消毒處理的,托運人應按植物檢疫機構(gòu)的要求,在指定地點作消毒處理;無法消毒處理的,應停止調(diào)運。 |
《植物檢疫條例》第八條 |
|
注:以上內(nèi)容以具體法律法規(guī)內(nèi)容為準
二、江門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一)行政執(zhí)法職權(quán)依據(jù)
類別 |
名稱 |
頒布機關(guān)及施行時間 |
法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 |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1995年2月28日 |
|
行政法規(guī)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
國務院頒布,自2000年1月29日起施行 |
部門規(guī)章 |
1.《林業(yè)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 |
國家林業(yè)局第38號令頒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
2.《公安機關(guān)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 |
公安部第68號令頒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
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
1.《公安機關(guān)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guān)問題的解釋》 |
公通字[2006]12號 |
注:以上內(nèi)容以具體法律法規(guī)內(nèi)容為準
(二)行政執(zhí)法職權(quán)界定結(jié)果
表一:行政處罰一覽表
序號 |
行政違法行為 |
處罰種類及幅度 |
依 據(jù) |
備注 |
1 |
盜伐、濫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
責令補種樹木,沒收所得,罰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 |
|
2 |
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 |
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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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違法采石、采砂、采土或毀林采種或者違反操作技術(shù)規(guī)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 |
補種樹木,罰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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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違法開墾,致使森林、林木和林地受到毀壞的 |
補種樹木,限期恢復原狀,罰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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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nèi)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 |
補種樹木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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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林區(qū)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quán)利、財產(chǎn)權(quán)利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
警告、行政拘留或者罰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 2.公安部關(guān)于印發(fā)《公安機關(guān)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guān)問題的解釋》的通知(公通字[2006]12號)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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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nèi)容以具體法律法規(guī)內(nèi)容為準
表二:行政強制措施一覽表
序號 |
行政強制措施對象及措施 |
依 據(jù) |
備 注 |
1 |
對象: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措施:收繳 |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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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象:違反治安管理所得財物 措施:追繳 |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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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 措施:強制傳喚 |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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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象:與案件有關(guān)的需要作為證據(jù)的物品 措施:扣押 |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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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一覽表
序號 |
行政行為 |
依 據(jù) |
備注 |
1 |
對與違法行為有關(guān)的場所、物品進行勘驗、檢查。 |
1、《林業(yè)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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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guān)的場所、物品、人身進行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 2、《公安機關(guān)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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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在七日內(nèi)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有關(guān)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zhuǎn)移證據(jù)。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2 、《林業(yè)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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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nèi)容以具體法律法規(guī)內(nèi)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