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已生效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20)粵刑終1229號〕和《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粵刑初166號〕查明的事實,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我局于8月24日作出如下決定:
一、撤銷《關(guān)于鶴山市共和云峰石場擴大礦區(qū)范圍的批復》(江國土資(地礦)函字〔2015〕76號)和《關(guān)于江門市云豐石業(yè)有限公司采礦權(quán)延續(xù)申請的批復》(江國土資(地礦)函字〔2016〕330號)。
二、撤銷江門市云豐石業(yè)有限公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采礦許可證》(證號C4407002010017130054659,有效期自2017年3月31日至2023年6月30日)。
特此公告。
江門市自然資源局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