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下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2007年4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2號公布,201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市建管中心黨組書記勞沈川同志帶頭解讀《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問:談談你對本次修訂的看法?
答(勞沈川):修訂條例從我國現(xiàn)階段的國情出發(fā),在總結實踐經(jīng)驗的基礎上,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完善。具體把握以下四點: 一是積極擴大主動公開,堅持“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凡是能主動公開的一律主動公開,切實滿足人民群眾獲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 二是平衡各方利益訴求,既要保障社會公眾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也要保護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同時要防止有的申請人不當行使申請權、超出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的能力,影響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研究梳理現(xiàn)行條例實施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將行之有效的經(jīng)驗和做法上升為法律規(guī)定,增強制度的針對性、操作性和實效性; 四是研究國外政府信息公開的新經(jīng)驗、新做法,對適合我國國情的予以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