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審計整改工作,維護審計監(jiān)督的嚴肅性、權威性,提高審計效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國發(fā)〔2014〕48號)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審計整改監(jiān)督是審計機關在本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對被審計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糾正審計查出問題、執(zhí)行審計決定、落實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情況進行監(jiān)督的一項職能工作。
第三條 審計整改監(jiān)督采取由被審計單位、主管部門書面反饋整改結果,審計人員進行檢查核實并取得證明材料等方式開展工作,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問題,應查明原因并督促其落實整改。
第四條 審計機關按本級黨委政府要求落實本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按照本級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議和審議意見跟蹤落實結果,同時按規(guī)定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報送整改結果報告和落實情況報告,并將審計整改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審計整改監(jiān)督的對象和內容
第五條 審計整改監(jiān)督的對象:審計機關出具審計報告或審計調查報告、下達審計決定的審計項目所涉及的被審計單位和負責組織整改的主管部門。
第六條 審計整改監(jiān)督的內容:
(一)審計機關發(fā)出的審計報告或審計調查報告所提出的審計意見和建議,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是否采納和落實。
(二)審計機關下達的審計決定涉及的處理處罰事項是否按時執(zhí)行,各種應繳和罰沒款、應按原渠道歸還的款項是否按要求的渠道及時繳納和歸還。
(三)審計移送事項的移送情況。
(四)本級黨委政府領導對預算執(zhí)行審計工作報告、專項審計報告、審計調查報告、信息、要目、要情等批示的整改意見是否落實。
(五)本級人大常委會對本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的決議和審議意見是否落實。
第三章 審計整改監(jiān)督的落實
第七條 健全整改制度。
(一)落實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責任人為審計整改第一責任人,對整改工作負總責:對部門(單位)自身存在的問題,主要領導要負責落實整改;對下屬單位存在的問題,主管部門要督促下屬單位落實整改措施。
(二)審計機關應將每年對本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向本級政府報告,并向社會公告。
(三)審計機關應建立整改檢查跟蹤機制,確保整改工作落到實處,必要時可提請有關職能部門協(xié)助。
(四)審計機關應每年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審計整改情況。
第八條 加強整改檢查。
(一)審計機關將上一次審計查出的問題,納入本次審計項目內容,檢查被審計單位整改落實情況。
(二)審計機關根據(jù)本級黨委政府要求,專題研究重大決策部署和有關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將整改納入年度督查督辦內容。
(三)審計機關對本年度完成的審計項目要跟蹤檢查整改情況,重點關注重大違規(guī)違紀事項。
第九條 嚴肅整改問責。
(一)審計機關對審計發(fā)現(xiàn)的重大問題,要依法依紀作出處理,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二)對整改不到位的,要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對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要嚴格追責問責。
(三)對拒不執(zhí)行整改的,審計機關應當報告同級政府或提請有權處理的部門依法處理,必要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