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保障和落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規(guī)范政府信息公開行為,更好地履行審計監(jiān)督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4月修訂版,以下簡稱《條例》)的規(guī)定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結合本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tǒng)稱申請人)向本機關提出申請,要求公開除主動公開、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本機關依照本制度向申請人公開的活動。
第三條 本機關受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為江門市審計局辦公室(以下簡稱受理機構),辦公地址:江門市建業(yè)街20號,聯(lián)系電話:0750—3333282,傳真號碼:0750—3302009,郵政編碼:529000。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本機關的受理機構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數(shù)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向本機關提出申請的,應當填寫《江門市審計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申請表復制有效,可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在本機關門戶網站或江門市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系統(tǒng)下載,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當面提交。申請人可到本機關受理機構處,當場填寫《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提出申請。
(二)信函提交。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封的顯著位置標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以“郵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請。
(三)通過互聯(lián)網提交。在江門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選擇“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專欄,或輸入以下網址http://ysq.jiangmen.gov.cn/selectpage/linkApplyIndex?orgid=93f88bc946d6e4aa0146d77d4d082f1a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后直接提交。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服務業(yè)務。
第五條 受理機構收到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后,將進行登記和初審(必要時將出具回執(zhí))。初審內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確,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證明是否真實。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受理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受理機構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經初審申請符合受理各項規(guī)定的,將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答復。
第六條 受理機構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受理機構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四)申請人通過互聯(lián)網渠道或者受理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七條 對于能夠當場答復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將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代表)同意,延長答復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本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機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期限內,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本機關將向申請人書面說明情況。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本機關依據《條例》規(guī)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六)本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作區(qū)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八)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但經征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并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權利人。
(九)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shù)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本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本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本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本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本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shù)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九條 多個申請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本機關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本機關可以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
對本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可以建議本機關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本機關經審核認為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主動公開。
第十條 受理機構對原始申請資料、審核簽批、答復意見等統(tǒng)一進行登記、編號、歸檔。
第十一條 本機關依申請?zhí)峁┱畔ⅲ皇杖≠M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shù)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本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本機關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