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財行[2015]25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省級一村(社區(qū))一法律顧問工作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府[2015]34號)和《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fā)〈關于開展一村(社區(qū))一法律顧問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粵委辦發(fā)電[2014]42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一村(社區(qū))一法律顧問工作開展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一村(社區(qū))一法律顧問工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欠發(fā)達地區(qū)村(社區(qū))開展一村(社區(qū))一法律顧問公益性服務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遵循規(guī)范管理、權責明確、公平公開、追蹤問效原則。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職責:
(一)省司法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專項資金分配計劃,督促各用款單位規(guī)范使用資金,及時了解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定期開展監(jiān)督檢查,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工作。
(二)市縣司法局。組織統(tǒng)籌本地區(qū)的法律服務人才資源,指導村(社區(qū))委會與律師事務所簽訂村(社區(qū))法律顧問聘用合同,做好聘用合同的備案工作;對村(社區(qū))法律顧問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和評估,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jiān)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做好績效自評工作,確保資金使用管理規(guī)范,專款專用。
第五條 財政部門職責:
(一)省財政廳。負責落實省級補助資金,組織預算編制及執(zhí)行;配合省司法廳制定專項資金分配計劃,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規(guī)定及時撥付專項資金;加強對資金撥付、使用的監(jiān)管,組織開展財政監(jiān)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二)市縣財政局。及時撥付省級專項資金;配合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加強對專項資金撥付、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做好績效自評、信息公開等工作。
第三章 資金扶持范圍和分配方式
第六條 專項資金扶持范圍包括欠發(fā)達地區(qū)14個地級市以及江門的臺山市、開平市、恩平市。省財政按每個村(社區(qū))5000元的標準,對欠發(fā)達地區(qū)開展一村(社區(qū))一法律顧問工作予以補助。
第七條 專項資金專門用于補助村(社區(qū))開展一村(社區(qū))一法律顧問公益性服務工作,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門開展律師業(yè)務培訓、召開工作會議、交通費等支出。
第四章 資金審批和管理
第八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實行項目庫管理,省財政廳在每年11月底前,商省司法廳將轉移支付資金提前下達市縣,提前下達比例應達到90%,具體按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省級財政資金項目庫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預[2015] 188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在未納入項目庫管理前,專項資金實行年度安排總體計劃報省政府審批,明細計劃報省政府備案的復式審批制度。
(一)省司法廳在接到省財政廳專項資金預算計劃通知后9日內提出專項資金年度安排總體計劃,省財政廳審核后,報分管省領導審核,報分管財政的常務副省長審批,報省長審定。
(二)省司法廳在收到省財政廳通知后30日內提出明細分配計劃并送省財政廳審核,審核后的明細分配計劃由省司法廳在專項資金管理平臺和部門門戶網站上公示6日,并按規(guī)定會同省財政廳報分管財政的常務副省長備案。
第十條 資金下達。對于經公示無異議或已明確異議處理意見的明細分配計劃,省財政廳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規(guī)定向市縣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撥付手續(xù)。市縣財政部門收到省級資金后30日內下達資金。
第十一條 資金撥付。縣級司法行政部門結合當地法律顧問工作實際情況,提出專項資金具體安排意見,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規(guī)定撥付資金。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
第五章 信息公開
第十二條 省司法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辦法等規(guī)定在省網上辦事大廳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平臺以及省司法廳、省財政廳門戶網站公開以下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包括資金分配明細項目及其金額等;
(三)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監(jiān)督檢查、審計結果等,包括績效評價自評和重點評價報告、財政財務監(jiān)督檢查報告、審計結果公告等。
(四)公開接受、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涉訴處理情況等;
(五)資金撥付情況;
(六)其他按規(guī)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及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定期對村(社區(qū))法律顧問工作開展檢查考核。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司法廳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資金使用的規(guī)范性、有效性。省審計、監(jiān)察部門根據需要開展專項審計和檢查。
第十五條 對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套)取、挪用、擠占、截留資金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省司法廳按照粵府[2015]34號文等有關規(guī)定,組織各市縣司法局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并配合省財政廳做好其他評價工作;省財政廳將根據各有關規(guī)定和年度工作計劃組織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考評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地級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qū)一村(社區(qū))一法律顧問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并根據省委辦公廳、省府辦公廳關于開展一村(社區(qū))一法律顧問工作的要求做好經費保障工作,落實情況報省財政廳和省司法廳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2015年6月10日印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