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江府行復〔2024〕40號
張X:
你不服被申請人江門市公安局對你于2023年11月19日提出的《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不予回復的行為,于2024年3月10日向江門市人民政府郵寄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本府于2024年3月11日收悉。
本府查明:
2023年5月21日,你因家事糾紛與周X、邱X發(fā)生爭議,經基層調處無果后,又于2023年5月30日向鶴山市公安局110報警處理,鶴城派出所出具了《報警回執(zhí)》。你對鶴山市公安局的報警處理不服,于2023年8月17日向該局提交了《行政申請書》。鶴山市公安局收到該申請后,因你提供的地址已拆遷,無法郵寄送達《受理告知書》《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亦無法通過電話與你取得聯系。2023年11月19日,你向江門市公安局郵寄提交《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要求該局保護你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不受侵害;改正鶴山市公安局對你的行政申請書不予處理的違法行為;停止鶴山市公安局鶴城派出所對你報警不予處理的違法行為;請求該局履行法定職責,對你的報警要立案查處,并在60天內書面答復。2023年11月24日,江門市公安局收到你的申請書后,經甄別,啟動信訪程序予以處理,并轉至屬地鶴山市公安局予以復核復查相關情況。鶴山市公安局接轉后,對你信中所述事項進行了調查核實,對當時執(zhí)法民警和辦案部門進行了調查,發(fā)現案發(fā)時辦案人員處理警情時依法依規(guī),程序合法,未發(fā)現存在侮辱、誹謗和報警不處理等違法行為;鶴山市公安局按照《信訪工作條例》依法辦理信訪事項,但因你提供的地址已拆遷,電話無人接聽,鶴山市公安局無法將江門市公安局轉辦后制作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送達給你。鶴山市公安局于2023年12月1日向江門市公安局報送了《關于張X信訪事項的情況報告》。
本府認為:《信訪工作條例》(2022年)第十七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規(guī)依法處理。”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并區(qū)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一)對依照職責屬于本級機關、單位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黨委和政府決定。(二)涉及下級機關、單位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三)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交由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行訴法解釋”)第1條第2款第9項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本案中,你向江門市公安局提交的《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中提出的要求,實則是你因家事糾紛對公安機關的處理結果不服,通過向其上級機關寫信投訴、表達訴求的行為,屬于信訪行為。你所提出的請求亦不符合履行職責的構成要件,相關事項不屬于江門市公安局的職責范圍。江門市公安局收到你的信訪訴求后,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的規(guī)定,依法予以轉辦,該處理并無不當。
信訪制度與行政復議制度是相互獨立、相互分離的權利救濟制度,現江門市公安局對你提出的信訪事項已經作出處理,但因你提交的地址及聯系電話均無法取得聯系,相關文書無法向你送達。參照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九項規(guī)定,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也明顯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即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
本府決定:因你的復議請求及復議事項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23年修訂)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府決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