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年3月19日
地點: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搶劫、拒不支付勞動報酬
案情:唐某余、唐某保、倪某三人采用駕駛小船尾隨貼靠的方式登上被害人劉某、姜某夫婦二人駕駛的貨船實施搶劫,劫得現(xiàn)金1.2萬余元,致二被害人死亡;被告人唐某余另拒不支付23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53萬余元。事發(fā)后,唐某余、唐某保被判處死刑,倪某被判處無期徒刑,三人均被并處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唐某余、唐某保是堂兄弟,二人和倪某是表兄弟,因為是親屬關(guān)系,年齡相差不大,三人從小就一起玩耍。成年后,三人曾從老家江蘇興化到浙江桐鄉(xiāng)一帶開船跑運輸。因未賺到錢,三人于1998年返回興化,分別做起了木工、泥工和油漆工。
急切希望發(fā)財致富的唐某余、唐某保動起了歪心思。“人無橫財不富,馬無夜草不肥”,兩人找到倪某,說服他一起入伙發(fā)財,而發(fā)財?shù)姆椒ň褪菗尳伲∫驗槿硕加虚_船的經(jīng)歷,知道空船里一般都有賣出貨物之后的錢財,并且很多貨船都是夫妻二人駕駛,三個20多歲的小伙子對付一對夫婦綽綽有余。考慮到倪某偏瘦弱,三人商定由倪某控制女船主,而男船主則由唐某余、唐某保控制。
1998年8月26日,三人從興化乘車200余公里,來到曾經(jīng)工作生活過的蘇州市吳江區(qū),決定按計劃行事。
當晚,三人在河邊偷了一條3噸重的水泥掛機船,在夜色的掩護下一路向南開往桐鄉(xiāng)方向,中間還偷了其他船上的柴油。8月28日夜,三人駕駛小船來到桐鄉(xiāng)市白馬塘水域,三人曾意圖搶劫兩條船,因為船上人多,未能成功。倪某有些害怕,想放棄,唐某保、唐某余勸阻道:“來都來了,還是要搶的。”
深夜時,被害人劉某夫婦的船進入了他們的視線,三人駕駛著小船悄悄地靠了上去。“搶劫!”唐某保上船后一聲吼叫,本想將夫妻二人嚇唬住,但男女船主沒有束手就擒,男船主拿起了菜刀,女船主跑出船艙呼喊。混亂中,唐某余拿到一個鋁鍋,唐某保手被劃傷,但還是奪下了男船主的菜刀,兩人瘋狂地朝男船主的頭上、身上擊打,男船主倒在血泊之中。此時的倪某奔向女船主,將女船主按倒在船舷邊,唐某余聽到女船主呼喊后,又跑過來擊打女船主。三人將男女船主捆綁,并抬到了睡艙,最終造成二名被害人死亡。三人在睡艙的棉被里找到1.2萬元后,棄船上岸并進行了分贓。
20多年過去了,除了唐某保、倪某手上的傷疤以外,好像這起驚天搶劫殺人案什么也沒有留下。三人均結(jié)婚生子,其中唐某余還成了一家裝修公司的老板。但他們不知道的是,公安機關(guān)對案發(fā)現(xiàn)場進行勘查后,提取了現(xiàn)場的指紋、血跡,并苦苦追尋著痕跡的“主人”,從未放棄。
2016年11月,因為經(jīng)營失敗,唐某余拖欠23名勞動者勞動報酬,并逃到上海。在得知被公安機關(guān)網(wǎng)上追逃后,于2017年11月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其指紋等信息也被采集并錄入公安系統(tǒng)相關(guān)數(shù)據(jù)庫中。12月28日,公安機關(guān)通過遠程指紋比對系統(tǒng),鎖定了案發(fā)船上提取到的一枚指紋的遺留者——唐某余后,抓捕行動馬上開始,三人先后在上海、寧波被抓獲。20年前的特大搶劫案終于真相大白。
2018年8月10日,湖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湖州中院經(jīng)過庭前會議、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及審判委員會討論等環(huán)節(jié),于2019年3月19日進行一審宣判。
庭審現(xiàn)場
三被告人對判決結(jié)果似早有預(yù)料
3月19日上午9時30分,“現(xiàn)在開庭!”莊嚴的法槌聲敲響,三被告人被帶入法庭,旁聽席上傳來了哭泣聲,“下面對被告人唐某余、唐某保、倪某搶劫、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一案進行宣判……”
湖州中院一審判決如下:被告人唐某余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唐某保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倪某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同時,判決被告人唐某余、唐某保、倪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jīng)濟損失。
從現(xiàn)場照片可以看出,三人作案時的手段極其殘忍。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為判處唐某余、唐某保死刑,判處倪某無期徒刑。在審判長宣判后,被告人唐某余、唐某保表情木然,被告人倪某盡力壓抑著自己的哭泣,三人對判決結(jié)果似乎早就有所預(yù)料。
此案是否為入戶搶劫
“我們搶劫時,船只還在行駛狀態(tài),所以不屬于入戶搶劫。”庭審時倪某辯解。辯護人也提出,被害人的船只是拉磚頭的營運船只,并且搶劫的行為主要發(fā)生在駕駛室內(nèi),認為此案不屬入戶搶劫。
公訴人認為,被害人女兒、同村村民的證言證實,被害人夫妻常年在外開船,平時以船為家,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證實船上有生活起居用品,屬于家庭生活使用,因此三被告人的行為屬于入戶搶劫。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具有搶劫致人死亡和入戶搶劫兩個量刑加重情節(jié),建議依法嚴懲。
對于雙方就該問題的爭議,宣判時,法庭予以了重點回應(yīng):
“在案證據(jù)證實,本案被搶劫船只系被害人劉某、姜某夫婦家庭生活使用,且與外界相對隔離,符合‘戶’的特征,三被告人以搶劫為目的進入被害人船只進行搶劫,屬于‘入戶搶劫’ 。”
湖州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唐某余、唐某保、倪某結(jié)伙搶劫作案,三人主觀惡性深、犯罪情節(jié)惡劣,罪行極其嚴重,均應(yīng)依法嚴懲,鑒于被告人倪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稍輕,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