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某裝飾設計中心經(jīng)營者聶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股東伍某雄、譚某儒及張某輝、謝某強、江某權等人為招攬拓展生意,違法購買、出售或交換、提供眾多公民個人信息,從中獲利,并在非法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后,通過打電話、加微信等方式向消費者宣傳、推廣業(yè)務,嚴重影響他人生活安寧。聶某等人因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刑罰。
【調查與處理】
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認為某某裝飾設計中心等非法獲取、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已經(jīng)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向法院提起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江門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支持起訴。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于2021年7月27日分別依法作出(2021)粵07民初38、39、40號判決,判處某某裝飾設計中心、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張某輝等賠償消費者損失,刪除所有非法持有的消費者個人信息資料,并在省級媒體上發(fā)表賠禮道歉聲明。一審宣判后,某某裝飾設計中心等均沒有提出上訴。
【法律分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條第一項“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guī)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規(guī)定,公民的個人信息和隱私權受法律保護。某某裝飾設計中心等在經(jīng)營活動中通過購買、出售等方式非法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又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侵擾消費者的私人生活安寧,侵害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保護權和隱私權;上述公司、個人非法使用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涉及人數(shù)眾多,侵擾指向對象具有不特定性,侵犯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經(jīng)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原告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的規(guī)定,某某裝飾設計中心等應賠償消費者損失,并采取有效措施刪除其非法持有的消費者個人信息資料;同時,因其行為侵擾了消費者個人生活安寧,造成了消費者精神上的困擾,應在省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大數(shù)據(jù)時代到來,數(shù)據(jù)信息已經(jīng)滲透到各行各業(yè),在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公民個人信息的泄露問題日漸凸顯,非法收集、利用、公開公民個人信息的案件隨之出現(xiàn),嚴重侵擾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本案被告購買、出售、提供眾多公民個人信息,從中獲利,并且通過打電話、加微信等方式宣傳、推廣業(yè)務,侵擾了消費者的私人生活安寧,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不僅觸犯了刑法,要承擔刑事責任,而且違反了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判令被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維護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回應了人民群眾的迫切需求和社會關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