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發(fā)〔2015〕221號
各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根據(jù)《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康復的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于統(tǒng)籌地區(qū)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決定調整江門市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市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康復的伙食補助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調整為70元/天,
二、本通知自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財政局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