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信用卡被盜刷所引發(fā)的持卡人與銀行之間的民事糾紛屢見不鮮。在相關法律法規(guī)出臺前,要對信用卡盜刷案件的受害者進行權益保護,需要依靠法官的公平權衡和自由裁量。隨著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的逐漸完善,信用卡盜刷案件中實體權利和義務的明確有了更為確定的指引。
在一起因盜刷而引起的信用卡糾紛案件中,被告張某是原告某銀行的信用卡持有人,其使用自己的生日作為信用卡密碼。2013年1月3日,張某與朋友在酒店就餐,張某將內(nèi)側(cè)口袋裝有涉案信用卡、身份證的外套套在所坐座椅的椅背上,并且服務員用衣套將外套套住。在就餐過程中,兩名男子緊挨著張某后面的座位坐下,其中一名男子彎腰在張某外套處摸索后,兩名男子離開現(xiàn)場。在此過程中,張某一直未離開過座位。隨后,有人用涉案信用卡消費并取款,產(chǎn)生欠款共計約50萬元。根據(jù)公安機關提供的視頻,在商場消費的人正是前述兩名男子。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涉案消費的發(fā)生是銀行依據(jù)犯罪嫌疑人發(fā)出的交易指令使其獲取并使用了信用卡透支款項,而非張某本人的真實意愿。此外,對于信用卡領用合約中約定的申領人的“采取合理謹慎措施妥善保管”義務,法院認為,應以公眾的一般認知標準為基礎,結合交易便捷與安全予以認定。本案張某將信用卡放置于內(nèi)側(cè)口袋,還套有衣套,能夠起到一定的阻隔作用,且事發(fā)時該上衣一直未離開張某的控制范圍。在此情況下,犯罪嫌疑人秘密竊取張某的信用卡,這并不能倒推出張某未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同時,銀行未明確要求持卡人不能使用生日作為密碼,況且這種情況在現(xiàn)實中并不少見,因此張某設置簡單密碼亦不宜認定為保管使用不當。綜上所述,法院認為被告張某不應為犯罪嫌疑人竊取并使用信用卡的行為向原告銀行承擔還款義務。
為正確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規(guī)定,結合司法實踐,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根據(jù)該規(guī)定,在合同法律關系下的銀行卡糾紛中,借記卡被盜刷的持卡人可向銀行索賠,信用卡遭盜刷的持卡人可不用償還本息,持卡人未妥善保管身份識別信息的,僅在過錯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案件雖發(fā)生于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頒布前,但是法院的判決結果與民法典“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相契合,充分體現(xiàn)出法律對公民合法權益的關注和保護。
當然,需要注意的是,盡管相關法律傾向于給予持卡人更為充足的保護地位,但是訴訟實際上只是提供事后救濟的一種手段,最關鍵的還是要從根源上預防。一方面,持卡人一方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妥善保管銀行卡,同時也盡量不要設置過于簡單易猜的密碼,避免丟失卡片后因此造成更加嚴重的后果;另一方面,一旦出現(xiàn)盜刷或類似情況時,持卡人一定要及時掛失并報案,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盡可能保全證據(jù),在后續(xù)的訴訟中有所依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