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裁定被告人劉某某故意殺人上訴案
裁判要旨
在公共場所持刀捅刺他人頸部致人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劉某某犯罪性質惡劣,犯罪后果嚴重,且在行兇后繼續(xù)尋找目標實施作案,人身危險性大,犯罪情節(jié)與社會影響非常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應當依法嚴懲。
[案情]
2020年8月12日9時許,劉某某外出鎖門時發(fā)現(xiàn)鑰匙無法插入防盜門鎖,懷疑有人故意破壞,遂撥打110報警,在巡邏民警陪同下前往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小白樓派出所。在小白樓派出所劉某某拒不配合民警詢問,堅持要求先到現(xiàn)場查明情況,后在等待民警調(diào)查期間自行離開派出所去市場買菜。買菜途中,劉某某想到門鎖被破壞心生怨氣,產(chǎn)生了在鬧市區(qū)持刀捅刺過路女性把事情鬧大的念頭,并為此購買一把水果刀放入隨身菜籃中備用。當日上午11時26分許,劉某某步行至西安道與貴州路交口的安全島時,遇到自貴州路向營口道方向行進的行人楊某,劉某某從菜籃中取出水果刀,突然持刀向楊某右側頸部捅刺一刀,楊某掙脫并將劉某某推倒后向馬路對面跑去,至西安道與營口道交口附近倒地死亡。經(jīng)鑒定,楊某系被他人用銳器刺破右側頸內(nèi)靜脈、甲狀腺、氣管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劉某某起身后繼續(xù)尋找作案目標,在貴州路與營口道交口附近遇到行人余某某,劉某某持刀向余某某右側頸部捅刺,余某某抵擋躲閃后逃脫,尚未形成傷情。作案后,劉某某在營口道與貴陽路交口處被公安人員和群眾抓獲。
[裁判]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劉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性質、后果均特別嚴重。判決:劉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劉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劉某某在公共場所故意持刀捅刺他人頸部,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劉某某犯罪性質惡劣,犯罪后果嚴重,且在行兇后繼續(xù)尋找目標實施作案,人身危險性大,犯罪情節(jié)與社會影響非常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應當依法從嚴懲處。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劉某某死刑。
[評析]
本案涉及在公開場所殺害無辜群眾是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劉某某一刀致人死亡,能否判處死刑等問題。
筆者認為,劉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判處死刑。具體理由如下:
1.涉案行為整體可控,不具有持續(xù)擴張與波及性,尚未危害公共安全。
本案中,雖然危害行為發(fā)生在公共場所,受害目標是隨機且不特定的過路女性,但是劉某某的兩次持刀捅刺并未危及公共安全。首先,就行為對象而言。無論被害人楊某還是余某某,涉案行為所針對的都是特定的單數(shù)個體,所侵犯的僅是該特定少數(shù)的具體法益,既未持續(xù)實施,造成損害數(shù)量之多,也未擾亂秩序,導致危害范圍之廣,沒有隨時向多數(shù)人擴展的現(xiàn)實可能。因此,劉某某的行為不具有侵犯公共安全的高概率危險與引發(fā)不特定多數(shù)人人身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chǎn)損失的嚴重危害。
其次,就行為方式而言。劉某某兩次作案均是貼近受害目標后,手持水果刀捅刺,不僅犯罪過程可控,不存在一經(jīng)實施無法抑制的極度危險;而且危害結果特定,不存在一旦著手難以預料的廣泛殺傷性和破壞力,沒有潛在受害對象和隨時擴展的社會危害性。涉案行為本身既未內(nèi)含立法預設的抽象危險,也未生成現(xiàn)實、確定的具體危險,不足以破壞國家對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并危及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因此,劉某某的行為不具備內(nèi)在擴張性與持續(xù)的波及性,不具有與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決水等同樣或類似的社會危害性。
最后,就行為時空而言。案發(fā)當時雖值中午,但西安道與貴州路、營口道這一五岔路口人流量不大,途徑安全島的行人更是稀少,加之場地空曠、不存在人員聚集和擁堵,不會出現(xiàn)踩踏、混亂,或一行為同時傷及數(shù)人的情況。而劉某某已年近七旬、身材瘦弱,且一人單獨作案,手中兇器也只是一把單刃水果刀,無論手段、方式還是過程,其行為的殺傷力都很有限,不存在侵犯公共安全等重大法益的高風險概率。雖然不可否認,其行為已公然挑戰(zhàn)公眾心理底線,但是從社會相當性立場出發(fā),以科學的一般人視角判斷,如不持續(xù)追加更多的原因力,劉某某的單次捅刺行為并不能造成多人重傷、死亡,也無法導致公私財產(chǎn)重大損失。因此不具備私設電網(wǎng)、駕車撞人、使用放射性物質、擴散冰毒及向人群開槍等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所必需的極端暴力和嚴重破壞性。
綜上,劉某某為泄私憤持刀捅刺他人頸部,致人死亡,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劉某某犯罪性質惡劣、后果嚴重,屬于罪行極其嚴重。
雖然涉案行為僅致一人死亡,但是劉某某的罪行已達到極其嚴重的程度。首先,劉某某為把事情搞大最終解決自己的事,不惜剝奪無辜行人的生命,作案動機十分卑劣,主觀惡性很深。
其次,劉某某捅刺他人頸部一刀斃命,刺穿氣管并刺破頸內(nèi)靜脈及甲狀腺,致使被害人當場死亡,犯罪手段殘忍、犯罪性質惡劣,犯罪后果嚴重。
再次,劉某某以公共場所不特定人為犯罪對象,在眾目睽睽下行兇,且殺害一人后繼續(xù)尋找目標實施作案,嚴重影響群眾安全感,犯罪情節(jié)惡劣、人身危險性大。
最后,兩名受害女性與劉某某素不相識、毫無冤仇,本案既非民間矛盾也非鄰里糾紛,被害人沒有任何過錯。
綜上,本案犯罪情節(jié)與社會影響非常惡劣,劉某某人身危險性大,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
案號:(2020)津01刑初61號、(2020)津刑終71號
案例編寫人: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錢 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