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但在現(xiàn)實生活中,婦女遭受性別歧視、就業(yè)不公、家庭暴力等一些侵害女性權益的現(xiàn)象依然存在。在慶祝“三八”國際婦女節(jié)之際,本期通過編發(fā)幾個案例,帶你了解民法典當中呵護“她權益”的一些貼心條款。
遭遇家暴 可尋求司法保護
陳女士和林某登記結婚,膝下兩子均已成家。因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林某經常辱罵、毆打妻子。最終陳女士忍無可忍選擇了報警,并向法院起訴離婚,同時遞交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書。法院經審查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即日起3個月內禁止被告毆打、威脅、辱罵原告。
評析:《民法典》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三)實施家庭暴力……”對于家暴行為的認定,法院一般從主觀過錯、傷害程度及后果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注重的是查清事實。因此,女方提供的證據只要能夠證明男方存在過錯行為,法官就會本著照顧婦女權益的原則對其主張予以支持。
丈夫出軌 妻子可多分財產
面對“花心”不改的丈夫劉某,魏女士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院,不僅要求婚生女兒歸自己撫養(yǎng)、多分割共同財產,還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法庭上,原告提交了劉某書寫的多份悔過書、與第三者的同居照片等證據。法院經審理,判決準予兩人離婚,女兒由母親撫養(yǎng);雙方共同財產中的60%分割給女方,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評析:《民法典》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二)與他人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guī)定:“民法典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本案中,被告劉某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第三者”長期保持同居關系,嚴重違背了夫妻間的忠誠義務,法院的判決體現(xiàn)了保護女性和受害方利益的立法精神。
再婚遇阻 法律為你“撐腰”
60歲的王阿姨早年與前夫離異,由其撫養(yǎng)的婚生女兒小蘭也于兩年前成家。前些日子,當王阿姨打算與現(xiàn)在的男友辦理結婚登記時,卻遇到了小蘭的強烈抵制,原因是擔心母親的財產被騙,并將老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拿走。無奈之下,王阿姨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女兒返還其相關證件。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請。
評析:《民法典》規(guī)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yǎng)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婚姻自由并不只針對年輕人,而是針對每個人,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子女的贍養(yǎng)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張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