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是一個家庭中最主要的財產之一。近年來,由于限購政策、為享特殊購房優(yōu)惠、隱藏真實財產信息等因素,不少人都打起了借名購房的主意,也由此引發(fā)了各種糾紛。
昨(9)日,記者從邛崍市法院獲悉,該院近日成功調解了一起借名購房糾紛,出資人自愿補償出名人1.2萬元,出名人配合出資人完成不動產權過戶登記。
購房受限出資人找到借名購房的辦法
2013年7月,家住涼山州的李某到邛崍的朋友文某處游玩的時候,發(fā)現邛崍這個地方比較宜居,遂產生了在當地置業(yè)的想法,而文某也比較支持。隨后,李某在文某的陪同下了解了邛崍市城區(qū)在售的各大樓盤,最終選擇了邛崍城區(qū)靠近南河的一個樓盤。
要實施買房行動的時候,李某才發(fā)現麻煩一大堆:手上現款不足以全額支付購房款,從涼山州到邛崍交通不便,工作忙沒時間簽訂購房合同、辦理銀行貸款……該樓盤售樓部工作人員告訴李某,可以找一個邛崍當地有購房指標且靠得住的熟人,借用其名義代為簽訂購房合同、辦理住房按揭手續(xù)等事項,等到李某方便的時候再辦理過戶手續(xù)。
受李某所托,文某又找到了自己的朋友白某,希望其能用自己的名義,并抽時間幫李某辦理一下購房的相關手續(xù)。朋友的朋友就是自己的朋友,再加上李某也答應了要給自己一點辛苦費,白某二話沒說就應承了下來。
借名購房這事一敲定,李某就向房地產開發(fā)商支付了購房定金。回到涼山州后,李某第一時間就將這套房子的首付款10余萬元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轉給了文某。收到李某轉款后,文某和白某很快就向開發(fā)商支付了首付款,并以白某的名義辦理了按揭貸款。按揭貸款手續(xù)辦下來后,李某當即就把每月購房銀行按揭貸款委托扣款賬戶由白某變更為自己。從開始償還銀行按揭款直至發(fā)生糾紛,李某一直支付該房屋每月銀行按揭貸款。
2014年3月28日,在文某的見證下,李某與白某簽訂協(xié)議,協(xié)議明確約定,李某借白某之名購房,房屋屬于李某所有,白某具有協(xié)助過戶義務。
一直到2019年底,李某、文某和白某之間都相處非常融洽。每次李某到邛崍,三家人都會一起小聚。李某也經常會給白某帶一些涼山土特產表示感謝。
過戶被拒出名人稱想要點辛苦費
2019年底,李某打算將該套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遂找到白某,希望她協(xié)助自己過戶。而白某則以自己工作忙為由,沒有配合。此后,李某多次找白某配合過戶都被拒絕,就連文某出面也被白某拒絕。
自己花錢買的房子,竟然還不能過戶到自己名下?這讓李某很是生氣。2020年6月,他以所有權確認糾紛為案由,一紙訴狀將白某起訴至邛崍市法院,要求法院確認案涉房屋歸自己所有,并要求白某履行房屋過戶義務。
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及第三人文某對于李某以白某的名義購房一事均無異議。法院審理認為,雖然訴爭房屋登記在被告白某名下,但系由原告借被告的名義購買,原告支付首付款并償還貸款,且實際使用,該房屋所有權應屬原告所有。但被告白某提出,在以自己名義幫李某購買房屋的過程中,自己也出了很多力,且這套房的市值已經上漲,希望李某能夠給予自己一些辛苦費補償。
找到原被告雙方的爭議焦點后,該案主審法官當即采用調解的方式辦理該案,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xié)議。協(xié)議主要內容為:李某自愿補償白某1.2萬元;案涉房屋在可以辦理不動產權證轉移登記條件成立之日起10日內,白某協(xié)助李某將案涉房屋的不動產權證轉移登記在李某名下;李某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為規(guī)避法律政策借名買房不受保護
該案主審法官劉力平表示,近年來,許多購房者出于規(guī)避限貸和限購政策、簡化手續(xù)、減少稅費或者享受優(yōu)惠等目的,借用他人名義購房和辦理產權登記,在實踐中形成了大量借名登記現象。在借名買房糾紛中,借名人主張房屋確權最主要的理由之一就是房屋的真實權利狀態(tài)與登記狀態(tài)不一致。
民法典實施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明確指出,“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tài)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借名人與登記權利人之間關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認定只能約束雙方,不產生直接設立房屋所有權的法律效力。借名人不能根據借名買房協(xié)議的約定直接取得所有權,但可提起合同之訴,要求登記權利人為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
劉力平表示,民法典正式實施后,在借名買房的行為發(fā)生之時并不違反限購政策情況下,因買受人并非為規(guī)避限購政策而借名,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后續(xù)限購政策調整并不影響其基于借名買房協(xié)議主張過戶。如果當事人借名買房往往系出于規(guī)避法律政策,如規(guī)避房貸,稅收,限購等政策,借用他人資格享受某種購房優(yōu)惠等目的,實際上是對相關政策的架空,如果可以取得所有權,那么將導致政策落空,違背了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應遵守國家政策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