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文件
廣東省高等中專學校招生委員會
粵民宗發(fā)〔2009〕 7號
關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招收廣東省
少數民族聚居區(qū)少數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市、區(qū))民族宗教局、招生辦公室,有關高等學校:
為落實黨的民族政策,進一步做好少數民族高考招生工作,經省招生委員會和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研究,現就2009年我省少數民族聚居區(qū)少數民族考生高考招生錄取的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少數民族高考招生錄取的照顧范圍
(一)2009年我省少數民族高考招生具體照顧范圍為:清遠市連南瑤族自治縣、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韶關市乳源瑤族自治縣、清遠市連州瑤安瑤族鄉(xiāng)和三水瑤族鄉(xiāng)、陽山縣秤架瑤族鄉(xiāng)、韶關市始興縣深渡水瑤族鄉(xiāng)、肇慶市懷集縣下帥壯族瑤族鄉(xiāng)、惠州市龍門縣藍田瑤族鄉(xiāng)、河源市東源縣漳溪畬族鄉(xiāng)以及少數民族聚居的行政村或自然村(見附件1)。
(二)上述地區(qū)的少數民族學生,中學階段被選送或考取所在市的其他中學就讀,而戶口仍在所屬縣的,享受少數民族高考招生照顧政策。
(三)上述地區(qū)的少數民族學生,如小學、初中階段在自治縣、民族鄉(xiāng)以及少數民族聚居村委會所在地中小學讀書,高中階段隨父母工作調動到新遷移的戶口所在地中學就讀,享受少數民族高考招生照顧政策。
(四)省外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的少數民族學生,小學、初中階段在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的縣(市、區(qū))中學讀書,高中階段隨父母工作調動遷入我省境內戶口所在地讀書的,也可以享受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qū)少數民族考生高考錄取照顧政策。
二、少數民族聚居區(qū)少數民族考生資格確認
確認少數民族聚居區(qū)考生資格,是少數民族高考招生錄取工作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各地應嚴格按省民族宗教委、省招生辦制發(fā)的《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qū)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見附件2)、《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qū)遷入廣東的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見附件4)認真填寫,杜絕弄虛作假,以維護少數民族高考招生錄取工作的公正性和嚴肅性,確保少數民族招生錄取工作順利進行。
(一)享受照顧政策的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qū)少數民族考生,應是少數民族自治縣、民族鄉(xiāng)、少數民族聚居的行政村或自然村的少數民族考生。
(二)享受照顧政策的少數民族考生資格,根據考生戶口所在地的基層戶籍管理部門的戶籍登記證明意見,由縣(自治縣、市、區(qū))民族宗教局匯總報省民族宗教委,省民族宗教委匯總于
(三)從省外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移居我省的少數民族考生,報名時應提供戶口遷移和就學的證明資料,并將《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qū)遷入廣東的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報廣東省民族宗教委登記蓋章后交當地市、縣、區(qū)招生辦。
(四)凡提供虛假材料獲得少數民族聚居區(qū)的少數民族考生(含漢族考生)的,一經發(fā)現,取消當年高考報考資格,已經錄取的,取消錄取資格。
三、少數民族聚居區(qū)少數民族考生的照顧錄取
(一)報考中央民族大學本科普通班的少數民族聚居區(qū)少數民族考生,在高考統(tǒng)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并優(yōu)先投檔,由學校擇優(yōu)錄取。
(二)報考第二批民族院校和廣東技術師范學院普通類的少數民族聚居區(qū)少數民族考生,本科降低55分、專科降低30分單獨出檔,供學校擇優(yōu)錄取。
(三)報考其它高等學校專科層次的少數民族聚居區(qū)少數民族考生,可在其高考統(tǒng)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擇優(yōu)錄取。
(四)高等院校預科班、民族班錄取上述少數民族考生,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教民廳〔2003〕2號)的規(guī)定,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的錄取應由招生學校在本校本(專)科同批次錄取。少數民族本、專科預科班錄取分數線不得低于各有關高等學校在我省本、專科錄取分數線下80分,60分。民族班錄取分數線(本科)不得低于有關高等學校在我省本科錄取分數線下40分。
四、少數民族聚居區(qū)漢族考生的照顧錄取
少數民族聚居區(qū)漢族考生因生活環(huán)境和受教育的條件與民族地區(qū)少數民族考生相同,在高等院校專科層次招生錄取中,可在其高考統(tǒng)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擇優(yōu)錄取。各有關部門應做好組織有關考生認真填寫《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qū)漢族考生審核表》(見附件3)及審核等工作。
五、少數民族聚居區(qū)考生的建檔
(一)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qū)考生的審核表由省民族宗教委登記蓋章后退回考生所在地的招生辦公室。
(二)為保證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qū)少數民族考生與漢族考生錄取工作順利進行,使各項照顧政策落實到位,各市、縣(自治縣、市、區(qū))招生辦公室在整理考生檔案時,應將《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qū)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等裝進考生檔案。
(聯系人:陳世杰,聯系電話:020-83370633)
附件:
1.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qū)范圍一覽表
2.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qū)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
3.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qū)漢族考生審核表
4.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qū)遷入廣東的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