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fā)給定期撫恤金:
①父母(撫養(yǎng)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②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③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yǎng)的。
(2)退出現役的因戰(zhàn)、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fā)死亡,其遺屬可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3)因戰(zhàn)、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