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江門市國資委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的通知
委各科室:
現將《江門市國資委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江門市國資委
2019年1月7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江門市國資委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有效監(jiān)督,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江門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辦法(試行)》,結合我委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對我委各科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公開評議和監(jiān)督。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必須堅持群眾參與、客觀公正、務實高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由我委信息公開領導小組領導,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的內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是否符合《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是否全面、真實、準確。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間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時限要求,是否及時公開、及時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渠道和設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眾獲取。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是否規(guī)范健全、落實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是否依法受理和答復,是否按規(guī)定收取或者減免相關費用。
(六)政府信息公開是否發(fā)揮了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是否保證了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
(七)其他需要進行社會評議的內容。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研究制訂評議計劃和方案。
(二)組織實施評議,匯總評議結果。
(三)向各科室反饋評議情況,持續(xù)改進。
(四)將評議資料整理歸檔。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的方式包括:
(一)公眾評議,即根據評議內容設計調查問卷,向辦事群眾發(fā)放或通過委網站在網上征集,供公眾評議。
(二)代表評議,即由有關企業(yè)代表進行評議。
第八條 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
第九條 對在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中發(fā)現的問題和不足,具備整改條件的,被評議科室應及時制定整改方案和落實,并及時向評議人反饋。不具備整改條件的,及時向評議人反饋,待條件成熟再行整改。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