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機動車駕駛證注銷可恢復的通告(2023年第2批)
根據(jù)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62號)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具有第一款第八項“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和第九項“年齡在70周歲以上,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在三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應當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收回的機動車駕駛證,予以公告作廢。
有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情形被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未超過兩年的,機動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可以恢復駕駛資格;有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九項情形被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在有效期內或者超過有效期不滿一年的,機動車駕駛人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后,可以恢復駕駛資格。申請人可以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或者核發(fā)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恢復駕駛資格。
現(xiàn)將我市違反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九項規(guī)定情形的駕駛人名單(共計290人),在江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江門市蓬江區(qū)建設三路128號)公告欄公告,并在江門市人民政府網(wǎng)(網(wǎng)址:http://456150.com.cn/ bmpd/jmsgaj/zwgk/tzgg/ index.html)公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未取得駕駛證駕駛非汽車類機動車的,罰款1000元,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汽車的,罰款1500元,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咨詢電話:0750-12123。
附件:違反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九項規(guī)定情形的駕駛人名單.zip
江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