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公安部第124號令)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向機動車回收企業(yè)交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現(xiàn)將截止2021年9月臨近強制報廢年限1年以內(nèi)的機動車號牌在江門市人民政府網(wǎng)站(456150.com.cn/bmpd/jmsgaj/tzgg/index.html)公布。其中,大型汽車471輛、小型汽車2159輛、掛車36輛、普通摩托車152720輛、輕便摩托車38輛、教練汽車170輛、外籍汽車21輛、低速車3輛、小型新能源汽車1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的規(guī)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
該部分車輛已無法辦理轉移登記業(yè)務,請機動車所有人按時辦理機動車注銷登記手續(xù)。
咨詢電話:0750-12123。
附件:2021年9月臨近強制報廢年限1年內(nèi)的機動車號牌
江門市公安局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