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公示
2007年市政府印發(fā)了《江門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江府〔2007〕19號)。江府〔2007〕19號文出臺以來,對規(guī)范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有效發(fā)揮政府投資效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政府投資項目規(guī)模不斷增大,上級政策調整等,需對江府〔2007〕19號文進行修訂。為此我們在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江門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修訂稿草案征求意見稿)》。為了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現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可在2017年6月9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江門市白沙大道西1號(市政府大院)綜合樓二樓市發(fā)展改革局投資科(郵政編碼:529031),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fā)送至: [email protected],請注明“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傳真將意見發(fā)送至:3307581,請注明“征求意見”字樣。
2017年5月25日
江門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修訂稿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和規(guī)范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決策、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強化投資規(guī)劃調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結合市本級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下列資金進行的基本建設項目。
(一)市本級一般公共預算資金;
(二)市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
(三)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
(四)其他市本級財政性資金。
使用國債資金、納入市本級政府債務管理的資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及贈款等建設的項目按照本辦法管理。
市屬國有企業(yè)使用上述資金進行的基本建設項目,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使用非上述資金的,按照企業(yè)投資項目管理,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須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加強監(jiān)管。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投資領域]
政府投資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yè)農村、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和修復、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以及市政府確定的其它建設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原則上不支持經營性項目。
建立政府投資范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不斷優(yōu)化投資方向和結構,提高投資效率。
第四條[投資方式]
政府投資項目按性質分類,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續(xù)建、遷建和恢復建設項目。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進行引導。
第五條[審批方式]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其中:
(一)采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原則上依次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預算、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等。
(二)采用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方式的,區(qū)別不同情況履行審批、核準、備案手續(xù)后,辦理資金申請報告審批。
建設項目必須履行的其它手續(xù)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
第六條[信息公開]
政府投資項目凡不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法律法規(guī)未禁止公開的,相關信息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guī)定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計劃管理]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遵循科學、規(guī)范、效率、公開的原則,量入為出、綜合平衡,堅持民主和科學的決策制度,實行集體決策和依法決策。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計劃管理,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編制三年滾動政府投資計劃,明確計劃期內的重大項目,并與中期財政規(guī)劃相銜接,統(tǒng)籌安排、規(guī)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依據三年滾動政府投資計劃,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按照年度計劃和財政支出預算組織實施。
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均應納入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管理,未納入計劃的原則上不安排政府投資。
符合《江門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的,納入市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管理。政府投資應優(yōu)先安排重點項目。
第八條[建設組織方式]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實行代建的項目,在代建期間,由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承擔建設單位職責。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不實行代建,由建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自行組織建設:
(一)總投資300萬元及以下的項目;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
(三)環(huán)境保護、水利設施、公路、內河航道建設、政務信息化、園林、維修、特殊裝修類項目;
建設單位認為確需自行組織建設,且有能力自行組織建設的其它項目,報請市政府同意,可以不實行代建。
發(fā)展改革部門在批復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明確項目建設組織方式。明確不實行代建的,應當抄送監(jiān)察、審計等部門。
第九條[職責分工]
發(fā)展改革部門是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編制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按照規(guī)定權限辦理項目建議書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招標方式核準等項目審批手續(xù)。
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和監(jiān)督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活動,安排年度預算,按規(guī)定撥付資金,并對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查和確認。
監(jiān)察、審計及其他有關部門按其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jiān)督管理。
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環(huán)境保護、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安全監(jiān)督、交通、農業(yè)、水務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建設單位(含代建單位,下同)是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主體,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及有關規(guī)定,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
行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建設項目的指導、綜合協(xié)調工作。
各市(縣級)、區(qū)政府負責所屬行政區(qū)域內的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征地拆遷等工作,配合建設單位開展其它工作。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十條[編制程序]
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按以下程序編制:
(一)每年9月份,由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等單位向發(fā)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安排建議。
(二)發(fā)展改革部門商財政部門及有關單位,編制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安排建議,并做好投資計劃與財政支出預算的銜接。
(三)發(fā)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將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安排建議報市政府審核,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核通過后納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并作為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依據。
(四)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經批準后,由發(fā)展改革部門下達。
計劃下達后,財政部門依據下達的投資計劃,根據工程進度,辦理資金撥付手續(xù)。建設單位按照計劃組織實施,其它部門按照計劃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計劃內容]
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投資規(guī)模;
(二)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名稱、建設規(guī)模和內容、投資規(guī)模、資金來源、建設周期、已完成投資及主要工作、年度投資安排、年度建設內容、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等;
(三)三年滾動計劃項目情況;
(四)其他情況。
對暫不能明確具體項目的小而散安排,以及政府投資補助、貸款貼息項目,可作為一個項目打捆,并明確總體安排方向和投資規(guī)模,列入政府投資計劃后,由責任單位按照計劃確定具體內容,報請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十二條[項目要求]
列入三年滾動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主要開展落實建設條件、完善各類審批手續(xù)的工作,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中長期規(guī)劃、城市總體規(guī)劃、城市近期建設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專項規(guī)劃和部門、行業(yè)發(fā)展建設需要;
(二)有明確的擬建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guī)模和投資匡算等。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主要開展項目建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動工建設的;
(二)初步落實建設資金、征地拆遷計劃等建設條件,確定項目建設規(guī)模和投資規(guī)模,預計年內可完成各類審批手續(xù)并開工建設的。
財政統(tǒng)籌安排資金,用于三年滾動政府投資計劃項目開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成熟后,具備開工條件,由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向發(fā)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按照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三條[計劃調整]
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一經批準,各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確保按照計劃要求完成相關工作。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在執(zhí)行中確需要調整的,由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向發(fā)展改革部門提出,發(fā)展改革部門商財政部門等部門,向市政府提出調整建議,經市政府審議通過后,由發(fā)展改革部門下達調整計劃。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調整一般應在第三季度開展并完成。
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調整范圍不包括對已經批復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概算的具體項目建設規(guī)模、投資規(guī)模等的調整。涉及具體項目建設規(guī)模、投資規(guī)模等的調整,按照相關規(guī)定完成調整后列入計劃。
第十四條[計劃效力]
經批準的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是辦理項目審批、申請財政預算、撥付財政資金的重要依據。發(fā)展改革部門、財政、概算審批等部門可依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批復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概算、預算、結算以及劃撥建設資金。
第十五條[前期費用]
項目前期費用是指項目勘探、規(guī)劃、咨詢、環(huán)境影響評價、設計、評估、論證、招標、征收補償、三通一平、報建等項目開展前期工作必需的全部費用。
列入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前期費用,根據實際需要,在財政部門安排的前期工作經費中墊付,待項目資金落實后歸墊。
第三章 項目建議書審批
第十六條[項目建議書編報]
采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建議書由發(fā)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批。
項目建議書由建設單位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單位按照相關規(guī)范編制,報發(fā)展改革部門審批。
項目建議書送發(fā)展改革部門審批時,須附財政部門建設資金來源意向性意見等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七條[簡化項目建議書程序]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合并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一)已列入經規(guī)定程序和權限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以及其它各類專項規(guī)劃、計劃的;
(二)部分改擴建項目,以及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guī)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估算總投資在3000萬元及以下的;
(三)前期工作深度達到項目建議書要求的;
(四)已經市政府同意實施的。
屬于以上情況,但確需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開展相關工作,以及特重大項目需要深入研究的,經建設單位申請,可按照程序編報、審批項目建議書。
第十八條[項目建議書批復權限]
發(fā)展改革部門對符合有關規(guī)定、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按以下規(guī)定,批復項目建議書:
(一)對列入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項目,項目建議書提出的建設規(guī)模、投資規(guī)模不超過計劃確定內容的,由發(fā)展改革部門直接批復項目建議書。
(二)已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實施的,項目建議書提出的建設規(guī)模、投資規(guī)模等不超過已批準建設方案內容的,由發(fā)展改革部門直接批復項目建議書。
(三)其余情況,由發(fā)展改革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請市政府審批,市政府同意后,由發(fā)展改革部門批復項目建議書。
發(fā)展改革部門在批復項目建議書或向市政府請示前,可征詢相關部門意見。
發(fā)展改革部門應將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抄送財政、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環(huán)境保護、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及其它相關部門。
第十九條[項目建議書批復后工作]
項目建議書批復后,建設單位應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組織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落實各項建設和運行保障條件,并按規(guī)定向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環(huán)境保護等部門申請辦理規(guī)劃選址、用地預審、環(huán)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手續(xù),取得相關許可、審查意見。
第四章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第二十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報]
采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發(fā)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批。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建設單位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單位按照相關規(guī)范編制,報發(fā)展改革部門審批時,應附以下文件:
(一)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出具的項目規(guī)劃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二)國土資源(海洋)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用海)預審意見(國土資源(海洋)部門明確可以不進行用地(用海)預審的情形除外,國土資源(海洋)部門應出具明確的意見);
(三)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安排及落實情況說明;
(四)招標核準申請;
(五)節(jié)能評估文件(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耗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jié)能潛力小的行業(yè)(具體行業(yè)目錄按照上級規(guī)定執(zhí)行)的項目應按照相關節(jié)能標準、規(guī)范建設,不再單獨進行節(jié)能審查);
(六)根據有關規(guī)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簡化程序一]
項目估算總投資在1000萬元及以下且技術、經濟方案比較簡單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可簡化為項目投資估算明細表審批或直接編報審批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
簡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報程序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報發(fā)展改革部門審批時,參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要求,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設方案等進行說明。
建設單位應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或工程造價單位編制項目投資估算明細表、項目概算。
簡化為項目投資估算明細表審批的,需按照第六章的規(guī)定,編制、審批項目概算。
第二十二條[簡化程序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發(fā)展改革部門審批,按照政府采購的相關規(guī)定管理:
(一)為安裝購置的設備等進行的零星、小規(guī)模建設工程;
(二)項目總投資在100萬元及以下,且與建筑物、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無關的單獨裝修及修繕工程。
第二十三條[簡化程序三]
對已列入經規(guī)定程序和權限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以及其它各類專項規(guī)劃、計劃,或已經市政府同意實施的項目,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實行并聯辦理,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送發(fā)展改革部門審批時,可不附第二十條第(一)、(二)要求的文件。
項目規(guī)劃選址意見書、用地(用海)預審意見須在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成并抄送發(fā)展改革部門,相關手續(xù)未完善,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四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權限]
發(fā)展改革部門對符合有關規(guī)定、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按以下規(guī)定,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
(一)對已批復項目建議書的項目,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建設規(guī)模、投資規(guī)模不超過項目建議書批復確定的內容的,由發(fā)展改革部門直接批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對列入市本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建設規(guī)模、投資規(guī)模不超過計劃確定的內容的,由發(fā)展改革部門直接批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已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實施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建設規(guī)模、投資規(guī)模等不超過已批準建設方案內容的,由發(fā)展改革部門直接批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其余情況,由發(fā)展改革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請市政府審批,市政府同意后,由發(fā)展改革部門批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發(fā)展改革部門在批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向市政府請示前,可征詢相關部門意見。
發(fā)展改革部門應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抄送財政、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環(huán)境保護、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及其它相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調整]
行書府個回復議書的項目,若超出投資由項目建設單位自籌解決,由市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因以下情況之一,項目估算總投資超過原批準的估算總投資10%及以上的,建設單位須重新編報、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向發(fā)展改革部門提出申請:
(一)因國家、省建設標準和規(guī)范等政策調整,導致按原批準的規(guī)模和投資無法滿足建成后工作需要;
(二)因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地質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原批準的規(guī)模和投資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
(三)其它經市政府批準調整的。
申請調整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建設單位應詳細說明原因,并附財政部門對增加投資資金安排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調整權限]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調整,按照以下權限規(guī)定辦理:
(一)政府投資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超出投資由建設單位自籌解決的,由發(fā)展改革部門直接批復。
(二)其余情況,由發(fā)展改革部門審核后報請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由發(fā)展改革部門批復。
第二十七條[重大項目公示與咨詢評估]
除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不允許公開的項目,以及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的項目外,對經濟、社會和環(huán)境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項目,發(fā)展改革部門在批復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報請市政府研究前須面向社會公示。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前,發(fā)展改革部門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單位、或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咨詢評估。總投資超過5000萬元的項目,必須組織咨詢評估。建設單位須根據咨詢評估意見,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完善,咨詢評估意見落實情況作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附件一并送發(fā)展改革部門。
對經濟、社會和環(huán)境影響重大的,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公益性政府投資項目,還應采取聽證會、征詢會等方式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公眾意見。
除特重大項目外,項目建議書可不進行咨詢評估。
第二十八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工作]
經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確定建設項目的依據。建設單位可依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按照規(guī)定向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環(huán)境保護等部門申請辦理規(guī)劃許可、正式用地手續(xù)、環(huán)境影響評價等,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初步設計等工作。按有關規(guī)定取得相關許可、審查意見。
第五章 投資補助、貸款貼息及管理
第二十九條[總體要求]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部門按照上級政策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嚴格遵守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明確規(guī)則、統(tǒng)一標準、公開申報、擇優(yōu)安排,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統(tǒng)籌安排投資補助、貼息項目。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部門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項目,應當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實施時間、支持范圍、資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時限要求等主要內容,并針對不同行業(yè)、不同地區(qū)、不同性質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相應的投資補助、貼息標準。工作方案應當符合有關政策法規(guī)、專項規(guī)劃和工作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內容的,工作方案均應當公開。
具體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guī)定由管理部門商財政部門制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須同時執(zhí)行具體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guī)定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
政府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的項目,納入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管理,按照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打捆列入政府投資項目計劃。
第三十條[資金申請報告編制]
申請政府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的,建設單位應向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部門提交資金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四)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資金申請報告應當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批復文件(實行審批管理的政府投資項目適用)、項目申請報告核準批復文件(實行核準管理的企業(yè)投資項目適用)、備案證(實行備案管理的企業(yè)投資項目適用)。
第三十一條[資金申請報告批復]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部門受理資金申請報告后,重點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符合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關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資補助、貼息安排原則;
(四)提交的相關文件齊備、有效;
(五)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六)工作方案要求審查的其他內容。
對同意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的項目批復資金申請報告,安排情況同時抄送發(fā)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
對不同意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的項目,應及時向申請單位告知理由和依據。
第三十二條[項目實施管理]
使用投資補助、貼息資金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有關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嚴禁轉移、侵占或者挪用資金。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將項目實施情況按期報告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部門。
項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設目標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情況和原因。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相應調整。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部門必要時可對投資補助、貼息有關工作方案和政策等開展中期評估和后評價工作,并根據評估評價情況及時對有關工作方案和政策作出必要調整。
投資補助、貼息項目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財務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概算管理
第三十三條[初步設計編制]
建設單位應依法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經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必要時應按規(guī)定進行擴大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應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深度,不得存在影響項目使用功能的漏項。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限額設計,初步設計的建設內容和建設規(guī)模原則上不得超過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范圍,項目概算原則上不得超過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估算總投資。
第三十四條[初步設計審查]
初步設計編制完成后,應按規(guī)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相關規(guī)定,對初步設計進行審查。在審查初步設計時,應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估算總投資、建設規(guī)模、內容和標準等作為約束性條件。
經審查,若初步設計及項目概算超過上述約束性條件,在確保工程質量、使用功能等前提下,初步設計審查單位應要求建設單位進一步優(yōu)化設計方案,合理降低建設標準、調整設備選型等,以符合約束性條件;經上述方式進行優(yōu)化后,若項目概算仍超過估算總投資的,由初步設計審查部門在審查意見中確認。
對按相關規(guī)定不需要進行初步設計審查的項目,若初步設計及項目概算超過上述約束性條件,建設單位應參照上述要求進行優(yōu)化設計,經優(yōu)化設計后,若項目概算仍超過估算總投資,建設單位應會同設計單位作出說明。
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和建筑設計方案應經規(guī)劃部門批準。
第三十五條[概算編報]
政府投資項目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
建設單位應依法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編制項目概算。項目概算應按照相關專業(yè)計價依據、概算編制規(guī)范,依據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初步設計文件編制。項目概算送審時,應附以下文件:
(一)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初步設計文件;
(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初步設計審查意見;
(三)初步設計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
(四)根據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六條[概算審批]
項目概算由發(fā)展改革部門或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按照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權限審批,其中交通、水利項目概算由交通、水利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批。
概算審批部門在批復項目概算或向市政府請示前,可征詢市財政及相關部門意見。
經批準的項目概算是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投資計劃下達和預算資金撥付、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等項目全過程投資控制的依據。
概算審批文件應抄送發(fā)展改革、財政部門。
第三十七條[委托評審]
項目概算審批前,概算審批部門應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審核,概算審批部門負責復核定案。造價咨詢機構審核的意見,是項目概算批復的重要依據,造價咨詢機構對審核結果負責。
概算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或增加概算總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的,必須依法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審核。
第三十八條[概算調整]
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核定后,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不得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guī)模、增加建設內容、變更初步設計。確因第二十五條所述之原因,需要調整概算的,按照如下規(guī)定辦理:
(一)項目投資超過經批準的項目概算總額的,建設單位應事先向概算審批部門提出調整申請,未經批準的,不得擅自調整實施(緊急情況除外)。概算調整審批權限,按照第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在確保工程質量、使用功能等前提下,經優(yōu)化設計方案,合理降低建設標準、調整設備選型等方式壓減投資后,項目概算總投資仍超過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估算總投資10%及以上的,須重新編報、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第二十五、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概算調整簡化程序]
在不改變原批復建設內容和標準,且不超過經批準的概算總投資的前提下,若能通過使用基本預備費,以及概算內部各分項之間調整解決的,不予調整概算,其中:使用基本預備費解決的,由建設單位自行調整;若使用基本預備費仍未能解決,需通過概算內部各分項之間調整解決的,由建設單位將調整使用情況報原概算批復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改變原批復建設內容和標準的,建設單位須報原批復單位,原批復單位同意后方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四十條[概算調整申請]
申請調整概算的,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報原概算審批部門調整,須附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和批復核定文件。
(二)具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調整概算書,調整概算與原批復概算對比表,并分類定量說明調整概算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三)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招標及合同文件,包括變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文件等調整概算所需的其它資料;
(五)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落實情況說明。
由于價格上漲增加的投資不作為計算其它費用的取費基數。
第四十一條[概算審批權限]
概算審批部門按以下情形分別批復項目概算:
(一)如項目建設規(guī)模、建設內容、概算總投資控制在經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資范圍內,由概算審批部門直接批復項目概算。
(二)政府投資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超出投資由建設單位自籌解決的項目,由概算審批部門直接批復項目概算。
(三)政府投資以直接投資方式投資的,若調整后的概算未超過原批準總投資10%且增加投資額在100萬元(含)以內,資金已經落實的,由概算審批部門直接批復。
(四)其余情況,由概算審批部門按規(guī)定完成審核后報請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由概算審批部門批復。
概算審批部門在批復項目概算或向市政府請示前,可征詢相關部門意見。
第七章 預算管理
第四十二條[施工圖設計編制]
項目投資概算審定后,建設單位須依法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根據國家有關建設標準及規(guī)范和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項目概算等,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施工圖設計文件原則上不得改變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所確定的建設內容、建設規(guī)模,禁止擅自改變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guī)模或提高建設標準。
第四十三條[施工圖設計審查]
施工圖設計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相關規(guī)定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有關法規(guī),對相關領域項目施工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內容進行審查,提出施工圖設計審查意見。
在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應將經批準的初步設計、項目概算確定的建設規(guī)模、內容和標準,概算投資等作為約束性條件。
第四十四條[工程預算編制及報送]
施工圖按要求通過審查后,建設單位應根據項目專業(yè)屬性分別采取以下方式依法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單位編制施工圖預算(含最高投標限價),按照財政部門工程造價送審指引要求,一次性將完整的資料報送財政部門審核:
(一)屬于房屋建筑、市政和園林綠化等專業(yè)項目,須依法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造價咨詢單位,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編制;
(二)屬于公路、水運、水利專業(yè)項目,應依法委托負責項目施工圖設計的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質的造價咨詢單位,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編制。
項目預算不得突破批準的項目概算,若超過經批準的項目概算,由建設單位通知設計單位通過優(yōu)化設計的方式調整施工圖。經設計優(yōu)化后,若仍超過經批準的項目概算,須按規(guī)定程序重新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概算。
第四十五條[工程預算審批]
收到建設單位按要求報送的施工圖預算(含最高投標限價)后,由財政部門自行審核批復,或依法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單位進行審核,財政部門負責監(jiān)督審批。造價咨詢單位對其出具的審核結果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工程預算將作為建設單位招標、采購、簽訂合同、辦理基建資金申撥、會計核算等的依據之一。
第四十六條[簡化工程預算審批程序]
建安費100萬元以下且非公開招標的工程,施工圖預算不需報財政部門審核。其中:
(一)建安費50萬元至100萬元的工程,建設單位需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單位編制施工圖預算,并將該預算成果文件報財政部門備案。
(二)建安費50萬元以下的工程,施工圖預算不需報財政部門備案,且建設單位可結合實際需要,自行確定是否委托中介機構編制施工圖預算。
第八章 結算管理
第四十七條[工程結算管理原則]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工程價款結算的監(jiān)督,重點審查工程招投標文件、工程量及各項費用的計取、合同協(xié)議、施工變更簽證、人工和材料價差、工程索賠等。
第四十八條[工程結算編制及報送]
項目竣工驗收(或交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敦促施工單位編制工程結算,并依法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單位進行初審(屬于公路、水運、水利專業(yè)的工程結算,也可由負責該項目監(jiān)理工作的監(jiān)理單位進行初審),然后按照財政部門工程造價送審指引要求,一次性將完整的經各方認可的初審結算成果報送財政部門審核。
第四十九條[工程結算審批]
收到建設單位按要求報送的工程結算后,由財政部門自行審核批復,或依法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單位進行審核,財政部門負責監(jiān)督審批。造價咨詢單位對其出具的審核結果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工程結算將作為建設單位辦理基建資金申撥、會計核算和交付使用資產等的依據之一。
第五十條[施工全過程造價控制管理]
實行建設工程施工全過程造價控制管理的項目,鼓勵建設單位依法委托同一個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實施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咨詢活動(即從工程概算編制開始直至工程結算初審結束)。
第九章 決算管理
第五十一條[決算管理基礎工作]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正確核定項目資產價值,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文件,是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的依據。政府投資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按要求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各編制單位要認真執(zhí)行有關的財務核算辦法,嚴肅財經紀律,實事求是地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做到編報及時,數字準確,內容完整。
第五十二條[決算編報及資料送審]
建設單位須在政府投資項目竣工后及時按《基本建設財務規(guī)則》等文件要求,在項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試運行合格后,在3個月內編報竣工財務決算,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中小型項目不得超過2個月,大型項目不得超過6個月,按以下規(guī)定報相關部門審批:
(一)政府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本級以及不向財政部門報送年度部門決算的單位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財政部門負責批復。
(二)除上述第一點外的其他政府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批復,報財政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須按照財政部門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送審指引要求,歸集整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資料,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一次性將完整的資料報送相關部門審核。項目主管部門應督促建設單位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編報工作。
第五十三條[決算審批及監(jiān)督]
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實行先審核、后批復的辦法,可以委托投資評審機構或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核。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對單位報送的符合條件的竣工財務決算,應當在6個月內批復。
財政部門對授權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情況實行監(jiān)督、抽查制度。財政部門每年對當年報送備案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檢復核,并將評審報告書報市紀委監(jiān)察、審計、建設行業(yè)主管部門等單位。財政部門在檢查過程中如發(fā)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整改通知后3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
第五十四條[決算批復后工作]
建設單位須在政府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經相關部門批復后及時完成以下工作:
(一)經相關部門核定的項目結余資金,其中應上交財政的部分,須在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30日內上交財政。
(二)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6個月內,按相關部門審批意見辦理資產入賬或調賬手續(xù),并按交付使用資產價值辦理資產移交手續(xù)及其相應的權屬確認與登記手續(xù)。
(三)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6個月內,對相關部門核定的債權債務及時進行清理。
(四)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6個月內,對相關部門提出的存在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并將整改報告以書面形式報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如有特殊情況,按照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延長竣工財務決算編報時間的,上述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需完成工作的時間相應延長。
第十章 資金管理
第五十五條[財務管理基礎工作]
建設單位須按照《基本建設財務規(guī)則》、《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等有關規(guī)定開展財務管理工作,做好以下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工作。
(二)嚴格按照基建資金使用規(guī)定,確保基建資金及時、足額用于政府投資項目。
(三)對每個政府投資項目都必須單獨核算,并按照規(guī)定將核算情況納入單位賬簿和財務報表。
(四)按照規(guī)定編制項目資金預算,根據批準的項目概(預)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時掌握建設進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做好核算資料檔案管理。
(五)按照規(guī)定,準確、及時向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報送基本建設財務報表和資料。
(六)及時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xù)。
(七)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工作。
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應指導和督促所屬的建設單位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發(fā)現問題時應及時整改并積極完善內部管理程序。按照規(guī)定實行代理記賬和項目代建制的,代理記賬單位和代建單位應配合建設單位做好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及時向建設單位通報項目核算情況。
第五十六條[合同管理]
政府投資項目涉及工程建設的各項招標(采購)文件稿、合同稿(含非招標的工程和服務)中合同金額、資金來源、計費依據、結算方式、付款方式等有關條款,須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發(fā)出、簽訂。
凡各級主管部門制定發(fā)布要求執(zhí)行的規(guī)范化、統(tǒng)一格式(含范本)招標文件、合同,建設單位在編制對應的招標文件、合同時應套用既定的模板,并結合項目實際需要詳細填寫需建設單位自行填寫的內容。
重大項目的各項招標方案須經相關參建職能部門參與審核。
建設單位應當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將施工合同及其相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備案,經備案的合同,是工程結算、審計和處理合同糾紛的依據。
建設單位所發(fā)出的招標(采購)文件,簽訂的合同(協(xié)議)須及時提交財政部門備案,作為財政基建資金使用報批和撥付、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之一。
第五十七條[資金審批程序]
財政部門按照經批準的年度財政預算、基本建設程序、年度投資計劃和建設進度撥付基建資金。
建設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撥付基建資金時,應按要求填寫《江門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支付申請書》,并按財政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由監(jiān)理單位、全過程造價控制咨詢單位、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等單位按職責加具審核意見后報財政部門審核,符合用款規(guī)定的按程序辦理撥款。
基建資金按照財政資金管理辦法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暫不具備國庫集中支付條件的,如無其他特定資金管理要求,則實行基建專戶管理。具體區(qū)分以下情況審批撥付基建資金:
(一)實行政府采購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財政部門政府采購資金管理辦法及財政性資金集中支付相關規(guī)定,審批撥付基建資金。
(二)未能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項目,如項目使用的資金無特殊要求,建設資金一律先撥入由財政部門和有關銀行共同監(jiān)管的建設單位基建專戶,再按有關規(guī)定程序審批撥付基建資金。
(三)如項目使用的資金有特定的資金管理要求,則按其既定的資金管理要求審批撥付基建資金。
第十一章 建設管理
第五十八條[責任制度]
政府投資項目應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并嚴格執(zhí)行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工程監(jiān)理、合同管理、項目法人等制度。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建設單位主要領導負責制,對項目建設投資、質量、進度、資金管理、履行合同等負責。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確保工程質量。
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投資項目的工程保險和工程擔保制度,加強項目風險管理。
第五十九條[招標采購]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咨詢、設計、監(jiān)理、施工以及采購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其它服務、設備、材料等,須按照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法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實施招標、采購。
第六十條[開工管理]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依法辦理項目審批、規(guī)劃許可、環(huán)評審批、用地批復、節(jié)能審查等相關手續(xù),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各項開工條件后,方可開工建設。
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向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公路和水運工程向交通運輸部門,水利工程向水務部門申請批準開工報告。
資金來源已落實,且到位資金不低于國家規(guī)定比例,方可開工建設。
政府投資項目禁止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概算須經概算審批部門審批后才能開工建設。
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因各種原因導致建設資金未能如期、足額到位的,建設單位應要求施工單位暫緩建設并做好解釋說明和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完成善后工作,待資金到位后方可繼續(xù)施工。
第六十一條[工程變更]
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概算、預算等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zhí)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遵法定理由,未經法定程序,未經法定機構批準,不得擅自隨意調整。
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監(jiān)理單位、全過程造價控制咨詢單位須嚴格按照經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建設;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合同(協(xié)議)約定做好投資、質量和工期的控制工作,確保投資不超過經批準的總投資,確保工程質量達到合格以上,確保按期交付使用。
項目前期工作或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建設地點、建設規(guī)模、投資規(guī)模等發(fā)生變化,確需變更的,應遵循先審批、后變更的原則(緊急情況除外),按規(guī)定事前及時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建設單位應做好項目投資額調整前期統(tǒng)籌安排工作,盡量一次性提出所有調整需求,避免重復、多次進行項目調整。
第六十二條[竣工驗收]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須會同項目接管單位等責任單位,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十三條[項目移交]
在項目前期工作、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加強與接管單位的溝通銜接,充分聽取接管單位的意見建議,在項目開工前,將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向接管單位報備。
接管單位需在項目竣工驗收時(或之前),對照經審定的施工圖,按照接收標準提出整改意見,建設單位按接管單位的整改意見,在約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工作。整改工作完成后辦理移交手續(xù),項目移交后,由接管單位負責管養(yǎng)。
項目接管單位在項目竣工驗收時(或之前)未提出整改意見的,視作該項目已達到接收標準,接管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辦理接管手續(xù)。
在質保期內發(fā)生工程質量問題,需要整改的,由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若施工單位逾期不作整改,由建設單位委托接管單位整改,相關費用按照合同約定,經財政部門審定后從項目保修金中扣除。質保期滿后,建設單位須會同接管單位等責任單位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復檢。
第六十四條[檔案管理]
政府投資項目執(zhí)行國家檔案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應將項目檔案工作與項目建設同步管理。項目檔案驗收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經復查合格后,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第六十五條[項目后評價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
政府投資項目逐步實行項目后評價制度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
大中型政府投資項目交付試用期滿后,發(fā)展改革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有選擇地進行項目后評價。后評價包括前期工作、實施情況、工程質量、經濟效益、環(huán)境效益、社會效益等內容。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具體實施主體分為部門(單位)自我評價和財政部門組織評價。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施。
政府投資項目的后評價結論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今后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財政支出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二章 監(jiān)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六十六條[總體要求]
涉及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內部監(jiān)督和內部控制。
各級黨政機關及其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依規(guī)對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全過程監(jiān)管,及時糾正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依規(guī)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建設單位及咨詢、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項目建設其它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須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政府投資項目納入政府投資工程廉情預警評估系統(tǒng)進行監(jiān)管。
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執(zhí)行情況進行獨立審計監(jiān)督,并依法出具審計報告,相關單位應根據審計報告有關處理意見和建議及時整改。
第六十七條[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依法履行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職責,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市監(jiān)察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建設單位及工作人員責任]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相關規(guī)定以及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分別采取緩撥、停撥或者收回所撥基建資金,一切后果由建設單位承擔;造成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報經批準而使用基建資金或改變基建資金用途的;
(二)擅自隨意調整投資規(guī)模、建設范圍和標準,變相搞概算外支出的;
(三)挪用、變相挪用、滯留、虛報冒領或高估冒算基建資金的;
(四)造成安全隱患、質量不合格或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不作為、失職、弄虛作假、串謀不正當利益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不接受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或經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有違法、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
(七)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六十九條[其它單位及工作人員責任]
勘察、咨詢、設計、招標代理、監(jiān)理、施工或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要及時責成其糾正和整改,并處扣減相關費用;所造成的投資損失,一律由責任者賠償,并由建設單位按合同(協(xié)議)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其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由建設單位轉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或違反合同(協(xié)議)規(guī)定的;
(二)造成安全隱患、質量不合格或質量、安全事故的;
(三)挪用、變相挪用、虛報冒領或高估冒算基建資金,拖欠工資、設備材料款的;
(四)不作為、失職、弄虛作假、串謀不正當利益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不接受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或經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有違法、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
勘察、咨詢、設計、招標代理、監(jiān)理、施工或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的上述行為,依法納入信用體系管理。
第七十條[發(fā)包人與中標的承包人責任]
發(fā)包人與中標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的承包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發(fā)包人、承包人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另行訂立協(xié)議的,財政部門停撥或收回所撥基建資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由有關部門進行處罰。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與上、下級政策的銜接]
上級對使用國家、省資金的項目,交通、水利、農業(yè)項目、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等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樓堂館所項目按照國家、省的相關規(guī)定從嚴管理。
各市(縣級)、區(qū)政府投資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各市(縣級)、區(qū)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七十二條[解釋單位]
本辦法由市發(fā)展改革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重大問題報請市政府研究確定。
第七十三條[實施時間和執(zhí)行效力]
本辦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關于印發(fā)〈江門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江府〔2007〕19號)同時廢止。
以往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符合的,以本辦法為準。如有新的規(guī)定,從其規(guī)定。